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问责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治市委
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问责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委市政府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落实,规范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问责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问责的对象是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业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应当坚持的原则:坚持政治意识、守住底线,坚持党政同责、强化担当,坚持问题导向、立查立改,坚持权责一致、一岗双责,坚持“一案双查”、严肃问责,坚持严格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章 问责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坚决,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未按期限和标准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
(三)对主城区重点区域污染源排查不认真、治理不彻底、管控不及时的;
(四)区域内生产企业发生无组织排放、偷排偷放、不达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未按照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执行的;
(六)对“散乱污”企业排查、治理、取缔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彻底的;
(七)对道路抛洒、施工工地、物料堆放场、裸地等扬尘问题排查治理不到位、不彻底的;
(八)不落实禁烧限放要求,管控区域内出现露天烧烤、秸秆焚烧等问题的;
(九)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等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对禁煤区内散煤销售、燃烧治理不到位的;
(十)主城区、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应淘汰未淘汰,保留燃煤锅炉升级改造不达标的;
(十一)餐饮业油烟防治设施不达标,油烟污染治理不到位的;
(十二)黄标车、老旧车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限行措施执行不力的,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处理不到位的;
(十三)不按规定实施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关闭的;
(十四)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已知仍然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的;
(十五)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有关情况、数据,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等问题的;
(十六)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
(十七)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应当移交、报告执法执纪机关而未及时移交、报告的;
(十八)该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或该问责而未按规定问责的、该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九)对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等开展的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工作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
(二十)泄露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关信息的;
(二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对于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对于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诫勉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问责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部门应自行即时启动问责,需要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属于管辖权范围的人员需要问责的,可按照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于配合单位在工作过程不主动履职、推诿扯皮、行动迟缓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对配合单位的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要及时受理,10个工作日内提出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根据督查情况,对需要进行问责的党政机关、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即时受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和督查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直查快处,及时依纪依规作出问责决定,下达监察决定或建议,涉及党纪政务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报请同级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期间,发现责任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三种或以上问责情形并被问责的,上提一级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被问责的,追究县处级领导的责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县处级领导被问责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期间,对空气质量月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空气质量连续两次月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空气质量连续三次月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期间,出现市委、市政府因大气污染防治不达标,被环保部、省委省政府约谈、问责情况,市委要对工作不力的主要县(市、区)、主要责任单位及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必要时进行重大组织调整;对涉嫌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不履职、不尽责、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的有关工作人员予以调离。
第十四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2017年度的目标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奖金发放。给予诫勉、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问责材料归入被问责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问责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七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申诉受理期间,不影响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治市纪委监委会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水污染治理过程中需问责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长治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问责情形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