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运人社职字〔2017〕33号)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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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好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和制度,依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制定《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要求,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以服务于运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为宗旨,坚持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继续教育的社会化、法制化、多样化和科学化,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体系,建立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和保障体制,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大运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原则。继续教育要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形式多样、按需施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市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份企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在专业技术岗位(含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主要内容:继续教育要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体系出发,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主要内容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各专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应更新的知识和具备的技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培养和提高创新能力;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具体的科目及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审定后报人社部门备案。

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是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的。

(三)主要方式:继续教育要遵循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社会服务、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参与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要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基础上,大力整合各种继续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各种现代继续教育手段,以对口培训、跟班学习、专项培训、出国(境)培训、专家指导、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率与质量。要大力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开发网络课程,实行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四)时间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规定自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公需科目不超过1/3,专业科目不少于2/3);本系统或行业有统一规定且要求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的,可按系统、行业的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三、组织管理机制

(一)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人社部门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各用人单位有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以继续教育基地等各类施教机构为依托的工作体系。建立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机制,实现政府主导与行业自律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市人社部门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统一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全市中、高级和市直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的培训任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是本区域内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承担上级下达的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制定本区域继续教育发展计划;监督、检查各部门和单位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负责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组织实施公需科目的培训任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编制科目指南、选定或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实施全市本行业中、高级及市属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任务。

县(市 、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本行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任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人社部门搞好公需科目的教育培训,同时要认真制定专业科目的实施方案(包括参训对象、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管理办法等),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扎实有效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继续教育职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和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

(三)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继续教育的相应义务;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学习安排,接受检查、考核;与所在单位签订继续教育服务合同的,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并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安排自学,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和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

(四)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体系

1.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人社部门对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2.完善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

3.建立继续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研究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确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运用现代化评估方法和手段,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实施评估,促进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

4.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建立继续教育的约束与考核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条件

四、保障机制

(一)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继续教育市场。引导相关机构、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继续教育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调节作用,通过市场实现继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尤其是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活动的评估与监管,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

(二)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继续教育经费由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也可多渠道筹集。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应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所增加,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要充分利用社会已有的各种教育资源,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优势,为继续教育的施教服务,扩大继续教育领域,努力实现由单纯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扩展到针对全社会的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劳动者素质整体性提高的转变。继续教育师资力量的组织要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各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或者实践经验丰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要通过多种渠道,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专业学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建立全市性的比较齐备、适时更新的继续教育“师资库”。

(四)切实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全市建立统一的“培训者的培训”制度和培训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促进管理人员素质的培训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普及和深化,不断扩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受益面,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继续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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