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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切实加强电梯风险管理,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促进电梯矛盾纠纷化解。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到2019年底全国电梯责任保险投保率完成35%” 的工作目标,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省局决定在我省现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省电梯总量的快速增长,特别是老旧电梯数量的不断增加,电梯安全管理的任务和难度相应加大。由于电梯使用不当、维保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以及大修改造更新资金不足等原因,电梯安全故障、事故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相关责任矛盾纠纷等社会管理问题。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灾害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推进电梯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有利于妥善处理电梯事故责任赔偿和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平安江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基本原则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导方针,坚持“广覆盖、低费率,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的原则,有效发挥保险机制的灾害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三、总体要求
通过推行覆盖电梯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各环节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工作机制,明显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逐步建立起商业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费率差别调整的杠杆作用,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电梯安全风险,提高我省电梯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
四、工作目标
2019年底,全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达到35%;
2020年底,全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达到50%;
2021年底,全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达到70%;
2022年底,全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达到90%;
2023年底,全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全覆盖。
五、推行范围和方式
(一)推行范围。全省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应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加快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酒店、综合写字楼、住宅小区等人员聚集场所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二)推行方式。按照“广覆盖、低费率,一方投保、多方受益”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适合的电梯责任保险经办模式。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共保体模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各地应在确保电梯责任保险年度工作目标的基础上,选择电梯拥有量大、分布相对密集的地域率先开展工作。
省局支持各地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并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总结、推广适合我省的电梯责任保险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完善电梯安全监管机制的角度出发,立即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顺利、有效推进,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二)分工协作,稳步推进。各地按照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推行原则和总体要求,合理设计、制订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内容,打造切实可行、优质高效的保险运作平台。相关保险公司要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险机制提升电梯安全管理的功能作用、政保合作成功经验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加大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电梯各相关方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认可程度,营造有利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依法合规,严肃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时,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依法合规,严肃廉政纪律。不得借机索要、收受非法费用;不得巧立名目谋取非法利益;不得采取与保险机构一起变相或捆绑方式强行销售其他保险险种等侵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在推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中,如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收集汇总、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及时逐级反馈。同时,要建立保险台账和报表制度,对投保和赔付情况及时填报报表,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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