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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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集聚区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推动全市服务业持续健康平稳运行,决定建立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6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7〕652号)、《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蚌埠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蚌发改贸服〔2017〕4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某一个或关联服务产业为核心,主导产业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等特征,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三条 集聚区及示范园区主要形态包括:现代物流、新型专业市场、科技服务、电子商务、金融商务、软件与信息服务、旅游休闲、创意文化服务、健康养老服务等,但不局限于这九类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参与相关行业集聚区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并配合省、市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有完善的园区发展规划,园区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
(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建立园区统计体系,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四)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五)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类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区
依托港口、空港、铁路、公路、枢纽性站场等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或海关特殊监管区,以现代物流产业为主体,以集聚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企业为主,形成社会化仓储、运输、配送、分拣、包装、加工、货代、信息有效集中的集聚区。集聚区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入驻物流企业 20 家以上,总营业收入3 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 4000 万元的 3 家以上。
(二)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
符合全市统一规划,以产品批发和交易集散为主体,以大宗特色产品批发市场、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心、国际商贸城等为载体,具备电子商务、商品集散、批发零售、交易展销、价格形成、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年市场交易额达到 10亿元以上,入驻企业(工商户) 100 家以上。
(三)科技服务集聚区
以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为重点,依托开发园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建设,为区域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化、创业孵化、技术(产权)交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检验检测等多样性专业技术服务的集聚区。入驻科技型企业20 家以上,或入驻科技服务型企业5 家以上且集聚区“四技”收入超过1亿元。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
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地理位置或虚拟网络平台集聚电商企业、配送服务及辅助企业,形成电商产业链,促进电商集聚发展的专业集聚区。入驻企业 40 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 70%以上,集聚区年营业收入在 5亿元以上。
(五)金融商务服务集聚区
以金融、商贸、商务、展览活动为主体,以商务楼宇、总部基地、会展中心等为载体,高级商务酒店、高端生活服务相配套,金融和总部集中、交通通达便捷,具备支撑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新型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信息、物流、研发设计等商务企业(机构)40家以上。原则上入园企业中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不低于10家。
(六)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
以软件开发、服务外包、信息服务为重点,依托开发园区、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建设,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较为集中的集聚区。入驻软件或 IT 企业 3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10 家以上或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5家以上。
(七)旅游休闲集聚区
以休闲度假、观光旅游、购物餐饮娱乐、文化体验等功能为主,依托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特色旅游小镇、特色文化街区等载体,相关服务企业较为集聚,旅游服务功能相对完善。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50 家以上,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含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等)占总入驻企业一定比例,原则上入园企业中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不低于8家。
(八)创意文化服务集聚区
以新闻信息、内容创作、创意设计、文化传播、休闲娱乐、文化投资、文化中介等为主体,创意资源、创意人才、创意企业相对集聚,具备开展创意研发、非遗传承及产业化、设计、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15 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原则上入园企业中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不低于3家。
(九)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
依托良好的生态资源、优质的医疗保健资源等,以养老服务、医疗保健、健康管理、养生康复、健身休闲等为主要形态,相关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的功能区域。入驻企业 10 家以上,年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上。
对于其他业态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巨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域,可参照集聚区基本条件进行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申报集聚区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定工作方案,下发申报通知。
第八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市级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请示文件;
2、申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1)总则。包括实施目的、方案概况、编制依据等;
(2)园区现状。包括现状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营机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情况等;
(3)园区运营及企业情况。包括园区主导产业情况、上一年度园区营业收入或产值、入园企业数量、主要代表性企业运营情况等;
(4)园区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及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布局、招商引资情况、在建和谋划的重大项目情况、其他情况等。
(5)相关附件。包括:1设立集聚区管理机构的批件和管理机构情况、2土地批复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 5 年届满的租赁合同、3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4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5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6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一定程序,对申报材料组织公开评审、现场核查,并提交评审意见。
第四章 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评审意见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后,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对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十三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作为省级集聚区的储备资源,优先晋升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具体办法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聚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不合格的调整撤销。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集聚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建设发展情况和新入驻企业情况,于每年 1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情况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县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报送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后,及时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的市级集聚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集聚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等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评审后,通过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择优给予一定的支持,并优先申请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和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大入园企业培育力度,对集聚区内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的,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参照考评情况,评选若干年度优秀园区,对其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上述奖励资金从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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