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7〕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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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2016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讨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李克强总理在会上充分强调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具体要求。会后,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了《指导意见》,这是继1997年发文部署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2005年印发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后,国务院又一次发文对全国文物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部署,意义重大。2016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30),为深入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30)

三、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

加强我市文物事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提高民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文物大市地位进一步夯实;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文博创意产业得到发展;文博管理机构完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四、政策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实施意见》的发布,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工作,促进文物合理保护利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正文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三部分“责任落实”、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指出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文物普查。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建立泰安市文物数据库,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登记,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三是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四是完善博物馆体系建设。五是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六是发展文博创意产品。七是加强文物安全。

第三部分“责任落实”, 一是落实政府责任。二是加强部门协调。三是强化文物督察执法。四是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二是保障经费投入。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六、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四项具体措施:一是落实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要将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每年对本行政区的文物保护工作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文物保护重点县(市、区)要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发挥市文物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在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联合行动中,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三是强化文物督察执法。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县、乡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法人违法案件、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文物保护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约谈。保持打击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有关执法机关要在结案后半年内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有关办案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扣留。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信来访举报机制,认真受理督办群众举报的文物违法行为。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了三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配备文物行政管理人员,履行督查执法职能。要加强文物工作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引进一批文物保护专业人才,逐步形成支撑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不断加强对现有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适当提高县级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二是保障经费投入。市、各县(市、区)要把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国家、省级财政补助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文物看护员聘请、流散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和重要文物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及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等。建立文物保护经费绩效评估制度,加大对重大项目和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做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将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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