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处字〔2015〕120079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工商处字〔2015〕120079号 当事人(单位):济南广播电视台;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24日在其所属的济南新闻广播、济南经济广播、济南故事广播、济南文艺广播发布的“茅台国宾酒”广告中含有“在节目时间1598元买一箱送一箱,再返600元现金,共计返现金30000元,订购热线4008003131。”的内容。2015年10月15日拨打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布7条次,广告费1620元。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二:对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委托人潘钢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茅台国宾酒”酒类广告的有关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茅台国宾酒”酒类广告的样件光盘。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所属各频道发布“茅台国宾酒”酒类广告的广告合同(协议书)。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收费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有关情况。 证据六:拨打订购热线的电话录音。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中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工商处听字〔2015〕12007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茅台国宾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的数据。以上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处罚决定:当事人发布的“茅台国宾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区内工商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