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71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71号
当事人(单位):济南日报报业集团
根据群众举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在第三届济南泉水节巡游花车上发布烟草广告,广告含有“‘泰山’商标、佛光logo、二维码内‘山东中烟•济南卷烟厂’、‘大鸡大利,我们就是泰山’以及大鸡烟公鸡图标”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济南日报报业集团、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卷烟厂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烟草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情况。 证据二:济南日报报业集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卷烟厂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单位登记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烟草广告的现场证据照片5张,报样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烟草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烟草广告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5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听告字[2015]第120071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在第三届济南泉水节巡游花车上发布烟草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烟草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2015年 月 日前)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