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发监字〔2019〕11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科学技术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以及省科技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2019〕105号)文件精神,开展科研活动要加强对项目申请人(单位)的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科研活动的必备条件,并在科研活动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组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或单位签署诚信承诺书。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诚信审核及承诺的范围
各单位要将科研诚信审核及实施承诺制度落实到各类科研活动当中,贯穿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的指南咨询与编制、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以及成果发表等有关活动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二、科研诚信审核及承诺的对象
各单位要重点对以下单位和人员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并实施承诺制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等科研活动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及参与科研活动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科研活动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三、科研诚信审核及承诺的内容
1.科研诚信审核内容:参与科研活动自然人及法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真实性、科研诚信或社会信用记录情况、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及署名、科研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科学实验的可重复性情况。
2.科研诚信承诺内容:项目申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相关制度及纪律规定、合规使用经费、科研成果创新性、落实科研合同、相关人员履职等情况(可参照附件诚信承诺书模板)。
四、科研诚信审核及承诺的实施
1.认真对照《江西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所认定的失信行为,对开展科研活动的相关自然人及法人机构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科技厅。
2.严格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各类科研活动的对象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明确承诺事项和违反承诺的处理要求。科研活动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等的承诺书应“一事一签”,可在项目申报、评审信息系统上签署,也可在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中体现。参与科研活动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也要签署承诺书并做好归档。
3.要做好与科研活动管理相关的各类制度、合同(任务书、委托协议、承诺书)约定等文本的修订工作,重点细化科研诚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加强合同(任务书、委托协议、承诺书)约定事项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要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省科技厅科技监督处 李晓仔
电话:86263938
附件:诚信承诺书模板
江西省科技厅
2019年9月10日
点击下载:诚信承诺书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