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在科研活动中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和实施承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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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赣科发监字〔2019〕11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科学技术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以及省科技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2019105号)文件精神,开展科研活动要加强对项目申请人(单位)的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科研活动的必备条件,并在科研活动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组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或单位签署诚信承诺书。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诚信审核及承诺的范围

各单位要将科研诚信审核及实施承诺制度落实到各类科研活动当中,贯穿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的指南咨询与编制、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以及成果发表等有关活动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二、科研诚信审核及承诺的对象

各单位要重点对以下单位和人员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并实施承诺制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等科研活动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及参与科研活动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科研活动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三、科研诚信审核及承诺的内容

1.科研诚信审核内容:参与科研活动自然人及法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真实性、科研诚信或社会信用记录情况、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及署名、科研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科学实验的可重复性情况。

2.科研诚信承诺内容:项目申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相关制度及纪律规定、合规使用经费、科研成果创新性、落实科研合同、相关人员履职等情况(可参照附件诚信承诺书模板)

四、科研诚信审核及承诺的实施

1.认真对照《江西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所认定的失信行为,对开展科研活动的相关自然人及法人机构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科技厅。

2.严格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各类科研活动的对象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明确承诺事项和违反承诺的处理要求。科研活动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等的承诺书应一事一签,可在项目申报、评审信息系统上签署,也可在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中体现。参与科研活动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也要签署承诺书并做好归档。

3.要做好与科研活动管理相关的各类制度、合同(任务书、委托协议、承诺书)约定等文本的修订工作,重点细化科研诚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加强合同(任务书、委托协议、承诺书)约定事项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要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省科技厅科技监督处 李晓仔

电话:86263938

邮箱:59913180@qq.com

附件:诚信承诺书模板

江西省科技厅

2019910

点击下载:诚信承诺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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