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2019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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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9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豫劳鉴〔2012〕6号)、《驻马店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驻劳鉴字〔2016〕3号文件)要求,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制定《驻马店市2019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请按照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工作。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9月4日

驻马店市2019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驻马店市2019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驻马店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鉴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中,2019年10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达到《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要求的职工,均可申请鉴定。

二、时间安排

916日10月10日为单位集中申报阶段;11月组织病残程度医学鉴定。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档案托管人员和失业人员可分别向人事代理机构或失业保险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鉴定申请书(A4纸,须写明鉴定病种、治疗经过和病态体征状况);

2.《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份);

3.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诊断证明和被鉴定人近2年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或费用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需加盖有治疗医院病历专用印章);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由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代理人)认真阅读并认可后签署;

5.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近期(1个月内)2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直接贴入鉴定表,符合受理条件的贴入受理通知单)。

(二)单位审核呈报。呈报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病情状况和所提供的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单位审核认定意见栏内、照片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符合鉴定要求的,一人一档。市直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所属单位于916日至925日,统一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各县区所属单位报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各县区人社部门应于10月10日前将所受理材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逾期不再受理。

(三)进行资格审查。市、县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呈报单位报送的鉴定材料及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核查意见。符合鉴定要求的,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发给鉴定受理通知单。

四、鉴定程序

(一)进行医学鉴定。鉴定地点确定后,由各单位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单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症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单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经核实其真实身份后,由鉴定专家针对其申报病症及病态体征的临床表现,进行医学诊断和仪器检查,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医疗诊断检查情况,提出并签署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接到通知未按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拒绝或放弃鉴定。

(二)确定初步结论。医学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三)公示鉴定结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鉴定结论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显要位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步鉴定结论同时在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2836996,2880253,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公示结束后,各单位要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于初步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公示期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县区人社部门将根据需要对所申报相关病历资料真实性进行再次核查,发现有虚假材料者,取消初步鉴定结论,并按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公示结束后,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取消鉴定结论。

(四)出具鉴定结论。对公示核查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参鉴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五、组织领导

本次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鉴定工作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局纪检组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组建鉴定工作站。根据申报鉴定的科别,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我市县级以上医院中临时确定具体的鉴定医院,并从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地或外地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开展医学鉴定。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要本着对社保基金和职工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好鉴定的申报工作。

(一)严格审核标准。各单位在通知职工报名时,须告知职工鉴定标准和待遇等有关政策,严禁各有关单位推卸责任和上交矛盾,严禁放松标准,甚至鼓励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鉴定。

(二)认真组织鉴定。鉴定工作组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参检人员的身份甄别,严密科学地组织现场鉴定,客观公正地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公示,对于有群众举报、查实确实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取消鉴定结论。

(三)严肃监督问责。对于随意放宽标准申报的单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参检职工,取消鉴定结论,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病种申报;对于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收受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格式)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所需

提交资料清单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5.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鉴定表(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领取)

附件1

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须用A4纸写明鉴定病种、发病时间,治疗经过和病态体征状况

本人(或监护人)签名:

附件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

我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单位。本人自愿申请参加 年劳动能力(病残)鉴定,在申请和鉴定过程中,我做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政策和各项规定;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书、化验单、病历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参加医学检查;

三、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按规定自愿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认可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本次鉴定最终结论,不因鉴定结果不如愿而到相关部门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取消鉴定资格,年内不得以同一病种申请。

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代签处:

(注明与申请人关系)

附件3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根据职工所患疾病的不同,被鉴定人必须提供原始病历及如下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1)癌症病者:提供病理报告单、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或某些特殊类型肿瘤相关的检查确诊资料。

(2)心脏病者:提供近期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

(3)肝脏病者:提供近期肝功能(谷丙、谷草、白蛋白、胆红素)、乙肝六项、丙肝抗体、凝血四项报告单,胃镜、近期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4)肾脏病者:提供远近期尿、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5)血液病者:提供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或有关特殊检查确诊资料。

(6)肺部疾病者:提供胸片、胸部ct片、肺功能测定报告单,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资料。

(7)脑血管意外者:提供头颅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电图,癫痫者还需提供脑电图。

(8)眼科病者:提供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视野报告单,眼电图、视网膜电流图和视诱发电位报告单。

(9)耳部疾病者:提供耳电测听、声阻抗听脑干反映(abr)和脑干诱发电位报告单。

(10)骨科病者:提供x光片或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电图。

(11)糖尿病者:提供远、近期血糖、尿化验单。再根据并发症的不同,分别提供与糖尿病相应的眼部疾病检查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相关资料。

(12)遇特殊病情,需提供特殊病历资料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被鉴定者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4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鉴定标准

(摘自劳社部发〔20028号)

(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二)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患者。

(三)心功能长期在III级以上。左室疾患射血分数≤50%的。

(四)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的。

(五)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血液性疾病,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分升以下(含6/分升)者。

(六)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的。

(七)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的。

(八)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的。

(九)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的。

(十)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

(十一)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十二)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的。

(十三)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含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的。

(十四)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五)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六)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七)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级者。

附件5

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

(此表请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工伤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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