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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
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19〕816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发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部署要求,全国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按照八部委(局)《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贵州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贵州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商务厅
2019年9月11日
附件
贵州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部署和全国、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按照八部委(局)《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的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全省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全省各地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 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请各地区、各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整治方式及时限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全面清理。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是否存在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的清理意见。
(二)“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方法组织开展。
1.各县(市、区、特区)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起草制定或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附件1,随同相关文件文本、电子文档及清理工作总结各1份,报送对应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2.各市(州)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起草制定或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审查意见,并汇总市县两级清理结果填写附件1,随同相关文件文本、电子文档及清理工作总结各1份,报送对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完成时限:2019年10月10日前)
3.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起草制定或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审查意见,并汇总省市县三级清理结果填写附件1,随同相关文件文本、电子文档及清理工作总结各1份,报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9年10月20日前)
4.清理结果,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 号)和贵州省《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16〕292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
1.随机抽查。请各地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抽查项目数量、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托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2.重点核查。请各地各部门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各地各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贵州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http://collection.cebpubservice.com/http://fgw.guizhou.gov.cn/fzggdt/tzgg/201909/t20190912_3885488.html#/index)在显著位置公布,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鼓励各地各部门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
3.时间要求。10月20日前,省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省本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填写附件2随同总结报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至11月,各市(州)有关部门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市县两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市县两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统计表(附件2、3),于每月30日之前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12 月15 日前,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2月15日之前结束,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动员部署。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对省市县三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9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请各市州相关部门指定1 名科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9月10日前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9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同时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依法纠正查处。各地各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按照八部委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的要求,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附件:1.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
2.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附件
3.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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