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和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4号)要求,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八条确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双鸭山市生育津贴支付期限调整如下:
一、取消女职工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享受180天生育津贴待遇,调整为正常产享受98天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在正常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调整为113天;流产取消原标准怀孕14周以内产假15天,14-26周引产术30天,调整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关于调整双鸭山市生育保险政策和相关待遇的通知》(双人社发〔2015〕7号)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执行,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县区同步执行。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