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双鸭山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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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双鸭山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通知
2017-08-15

县区人力源社保障局、医疗险经办,市直和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4号)要求,生育保待遇中生育津支付期限按照《女劳动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八条确定的假期限行。双鸭山市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整如下:

一、取消女育(23周零9月以后生育)享受180天生育津待遇,调整为正常产享受98天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包括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在正常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假15天,调整为113天;流产取消原标准怀孕14周以内产假15天,14-26周引产术30天,调整为女怀孕未4月流的,享受15天假,怀4月流的,享受42天假。

二、女假期的生育津贴。对经参加生育保的,按照用人位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基金支付;加生育保的,按照女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位支付。

三、工生育或流医疗费用,按照《关于调整双鸭山市生育保险政策和相关待遇的通知》(人社〔2015〕7)定的原待遇准执行,经参加生育保的,由生育保基金支付;加生育保的,由用人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行,县区同步执行。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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