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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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乐山市科技科技专家库管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1818号)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乐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99



乐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推进乐山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乐山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我市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科技活动的专家,均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遵循“择优遴选、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金融财税、法律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诚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等制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

(四)近5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5)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励的专家,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验收合格的专家优先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入库专家分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

(一)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技术专家。

1.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专家。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2.企业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2)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二)财务专家。

1.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会计类、经济类等高级职称人员,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

2.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专家入库采用本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填写专家信息采集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科技局推荐。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审核后入库。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三)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四)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五)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实行专家入库公示制度。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评估、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三条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项目评审不超过5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参与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根据实际情况,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四条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遵循专业对口原则。

(一)专家选取工作由科技局业务科室会同资源配置科、机关纪委联合开展。

(二)专家选取时应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三)库内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非在库专家。

第十五条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

(一)专家使用单位应遵循:

1.评审专家不能为被评审项目(课题)的申报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课题)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二)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六条专家库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专家参与评审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查、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联系科技局更新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跨区域抽取专家的,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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