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已经2018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长治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以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美丽长治新局面提供良好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增长的做法,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转型发展,坚决不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GDP,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坚持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坚持目标导向。科学设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任务,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督查巡查,倒查突出问题,倒逼责任落实,凝聚各方力量,增强治污信心,保障目标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问题紧盯要害,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针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集中优势兵力,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突出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四类重点污染源治理,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区域联防联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一应急的要求,强化与京津冀周边地区、省内周边城市、城乡之间的联防联控,强化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响应联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坚持统筹推进。实现主城区同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同步改善。既突出PM2.5平均浓度,又注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对6项污染物因子中持续反弹和尚未达标的污染物,分析源头症结,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主要污染物持续下降和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坚持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曝光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三)工作目标
1. 总体目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以上。
主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0%(达到52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力争SO2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50%左右(达到25微克/立方米)。
2. 年度目标
2018年,主城区PM2.5平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3.3%,达到58微克/立方米;SO2平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7.0%以上,达到40微克/立方米;平均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70.4%。
2019年,主城区PM2.5平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8.3%左右,力争达到55微克/立方米;SO2平均浓度持续改善;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国家和省年度目标。
2020年,主城区PM2.5平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13.3%左右,力争达到52微克/立方米;SO2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50%,达到25微克/立方米;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目标;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5%。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2019年4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产业准入要求,结合能源革命排头兵、革命老区转型升级的相关要求,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推进主城区、各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2018年底前,制定相应专项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焦化、化工园区,加大现有焦化、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对于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从2019年1月1日起,主城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以及邻近主城区建成区的高新区、长治市经开区中的化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在上年基础上逐年递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按职责负责)
2.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需规划建设铁路专用线,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提高过剩产能淘汰标准。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全市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完成国家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落实钢焦产业政策。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国家要求,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淘汰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严格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8年7月1日起,全市13家燃煤电厂33台燃煤发电机组全部达到《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要求,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含低热值煤)停止运行,2018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超低排放环保验收备案的机组列入下年产能淘汰计划。
全市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的要求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12家焦化企业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现有正常生产的焦化企业全部完成改造。其他行业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企业力争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行业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辖区内焦化企业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鼓励焦化企业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进行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强化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完成。各县市区可在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关停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符的污染企业,集中整合园区企业,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统筹建设共有工艺设施。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学技术局分别按职责负责)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引进或培育一批具有省内、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参与)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超低排放)、宜热则热,多能源供暖,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同步实施居民生活用煤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推进实施民用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2018年10月底前,主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2020年10月底前,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60%以上;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主城区周边五县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焦、洁净煤和其它洁净燃料及高效清洁环保炉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三年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并按时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和确村确户,按照全市冬季清洁取暖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明确改造数量、改造方式,确保落实到位。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市电力公司、市热力公司、华润燃气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 10%左右。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积极推进辖区内天然气管网建设,限时完成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加快融入全省“外联内畅,互联互通”的大燃气网。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全市各级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 “压非保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工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制定电网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采取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别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10月1日前,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除主城区外,将城市近郊区的居民区以及2017年主城区周边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村居民区划入“禁煤区”,实施联片管控。2020年10月1日前,各县城建成区全部建设成为“禁煤区”,辖区内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自动划入“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
7.加强煤质管控。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煤质抽检覆盖率逐年提高,2019年底前,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100%。依法查处销售劣质煤的单位,集中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严禁洗煤厂煤泥、中煤进入民用市场,禁止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强农村地区民用洁净煤供应保障。(市煤炭工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措施,确保到2020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80%,煤炭消费总量达到国家下降幅度要求。全市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市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55%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煤炭工业局参与)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电力公司等参与)
9.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在完成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基础上,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20年10月1日前,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取缔淘汰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全市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位于县城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生物质锅炉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全市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80mg/m3,鼓励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内的燃气锅炉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加速实施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0公里(蒸汽为介质)和供热半径20公里(水为介质)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参与)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新能源发电企业建设以及淘汰煤电机组落后产能,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新能源电力装机任务,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8%。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拓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本地和外送消纳渠道,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电力公司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参与)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2.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比例达到国家和省要求的比例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快货运铁路建设。大力提升铁路线煤炭运输量。钢铁、电力、焦化、煤炭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13.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主城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市使用比例达到80%;王村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积极争取上级补贴资金,2020年底前,主城区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市电力公司负责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公交公司、市电力公司共同负责实施公交站点和公交停车场的充电桩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各县市区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和已报废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14.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合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车用油品。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其中对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20%,重点区域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并倒查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来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5.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把机动车登记源头关。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报告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按省政府要求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2019年底前,全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动靠港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6.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加强太行山、太岳山绿化、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力争达到41.5%。(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局、市畜牧兽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7.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关闭;对生态恢复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2019年底前,全市矸石山全面达到治理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煤炭工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
18.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建成区达到75%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新增渣土运输车辆必须为新能源车辆,并采取密闭措施。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确需通行限行区域的车辆还需取得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指定场所倾倒。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积极推广使用物料表面喷洒覆盖剂等抑尘技术。2020年,全市公路散货集装箱运输比例在2017年基础上大幅提高。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存在随意抛洒行为的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加强露天堆场扬尘整治。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按职责分别负责)
实施降尘综合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9.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秸秆还田、收集、储存、运输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格局,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县乡二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以村为单位的网格化监管制度,并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积极应用科技手段,推进建设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的效率和水平。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调整农业生产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2020年达到40%以上。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0.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放。主城区和县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取缔城市及其周边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数量要逐年大幅减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
21.严禁燃煤旺火和露天焚烧垃圾。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严禁燃煤旺火。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排放
22.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按照国家、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抓手,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秋冬季攻坚监督检查力度,抽调人员实施驻县、驻厂督办,确保各项措施全部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长治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物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超标排污和抛洒等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参与)
24.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制定长治市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完成。严格落实国家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等标准要求,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鼓励对工业窑炉作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工业窑炉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窑炉一律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25.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省要求制定我市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严格落实国家、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要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完成国家、省下达的VOCs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融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联防联控体系,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联防联控有机结合,实现区域应急联动,减少重污染天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2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2018年底,市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执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及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调度令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
2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8月底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更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同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每年9月底前,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优先将污染严重、排放绩效高、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范围,以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改造力度,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错峰生产措施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中小企业局参与)
(七)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9.完善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省政府的要求及时对VOCs征收环境保护税;加快《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立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境保护局、市税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0.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坚持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区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成为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争取对清洁取暖等重点项目的省级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和节能改造。(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长治市保险行业协会、人民银行长治支行参与)
31.贯彻落实上级经济政策。按照国家、省要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县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进一步调动县级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国家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按照国家、省要求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幅提高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加价幅度。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执行国家、省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按要求落实国家、省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相关铁路局参与)
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及其他新出台的国家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32.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国家要求和技术规范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面反映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加强区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在高新区、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建成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并与国家、省实现三级联网。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主城区和各县市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3.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配合国家驻我市“一市一策”工作团队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科技攻坚。组织开展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环境效益评估,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不断补充和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开展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每年进行评估更新,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市科学技术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3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督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开展精准执法。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扎实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推动建立健全打击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严格重型柴油车、散装物料货车禁限行管控措施,严控重型柴油车、散装物料货车进入禁限行区域。(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5.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逐步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夯实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甚至恶化的县市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制定本系统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目标及任务分工等,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县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打赢本地区蓝天保卫战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大督查和相关专项督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长治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市环境保护局要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以及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信息和超标超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环境治理,人人有责。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央及省属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等各有关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