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农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农业用水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农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范围内开展农业定价供水成本监审工作,应根据工程类型和供水环节差异性和特点进行区分。监审对象可区分为大中型泵站灌区、自流灌区及2000-10000亩泵站灌区等水利工程。

二、农业供水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成本两部分构成。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由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或者销费用。

运行维护成本指维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发生的费用,包括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供水生产成本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修理费、水质监测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期间费用指为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农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具体成本项目审核依据国家政策已明确的核算原则和审核标准核定;没有明确审核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四、灌区水利工程同时供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供水成本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实际供水量核定。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五、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农业供水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农业供水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农业供水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子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等;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六、国务院已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2019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将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向纵深推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