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类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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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简政放权、服务企业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辐射安全监管内容不明确、能力不足,企业存在辐射环境违法行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辐射类项目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强化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针对辐射安全监管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为目标,明确辐射安全监管任务、健全辐射安全监管机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组织保障,切实加强辐射类项目监管,防止存在监管真空。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辐射安全监管任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全省辐射类项目监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辐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市、县(市、区)环保(生态环境)部门要上下联动,加强对我省所有辐射类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输变电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雷达等。

(三)完善监管内容。环保部门自身要重点检查辐射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行为程序和审批结果合法性,是否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技术评估服务单位要检查其是否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建设单位重点是加强事后监管,监督其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批复规定的源项、种类、活度、操作是等开展工作,检查落实辐射安全监管各项规定情况。

三、健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辐射安全风险

(四)加大辐射安全执法力度。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动态信息库,明确重点监管、一般监管辐射工作单位名录,制作辐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格。各市环保局应统筹安排辖区内辐射类项目“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应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辐射工作单位至少开展一遍巡查,对辖区内上一年度有违法行为的重点辐射工作单位、有投诉的电磁类项目等至少开展一遍监督性监测。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严格查处辐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案件中涉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五)优化审批备案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认真落实环评审批代办有关要求。落实《浙江省移动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主动对接通信运营公司做好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本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域使用的出省备案(包括出省备案注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后备案(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活动完成后备案)委托至各县(市、区)环保局办理。针对免于环评核技术利用项目,简化新增项目辐射安全分析材料内容。

(六)提升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研究推广固定放射源在线监控技术,加大对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在线监控技术探索。指定专人负责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动态跟踪企业管理信息,做好企业台帐维护审核工作,确保帐实相符。

四、强化组织保障,提升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举措,将辐射安全监管执法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总体部署,明确监管重点对象,建立健全工作合作机制。切实强化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可引入社会化力量为辐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全面提升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八)提升服务意识。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意识。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加强监督监控,守住辐射安全底线和廉政风险底线。

(九)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辐射安全文化宣贯工作,引导企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核与辐射知识宣传,提升公众对核与辐射的认知水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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