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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的要求,经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环保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公告如下:
全省环保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执行内容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按照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文件执行 | 省、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 省级执行内容中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部分授权设区市、县(市、区) |
2 | 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 |
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 省环保厅 | 委托设区市环保部门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设区市环保部门 |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 县(市、区)环保部门 | ||||
4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 | 省环保厅 | 委托设区市环保部门 |
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 | 设区市环保部门 | ||||
5 | 排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 | 省环保厅 | |
除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外的排污许可 | 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 ||||
6 | 辐射安全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省环保厅 | 委托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环保部门;销售、使用III、IV、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II、III类射线装置单位,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使用场所的单位许可委托其他设区市环保部门 | |
7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省环保厅 | 委托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环保部门;III、IV、V类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委托其他设区市环保部门 | |
8 |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许可 | 省环保厅 | |
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许可 | |||||
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设区市环保部门 | ||
10 | 拆船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许可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拆船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 ||
11 |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 |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 杭州市、宁波市下辖各县(市、区)环保部门 |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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