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科创〔2019〕14号】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8

17

2019-09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提高执法效能。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经严格审核程序确定以适当形式公开。(牵头处室:综合处;配合处室:各处室)

(二)全面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结合新三定方案,重新修订、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处室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配合处室:各处室)

(三)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处室:各处室)

(四)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责任处室:各处室)

(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市司法局。(责任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六)文字记录是全过程的必备形式,音像记录也应有适当的文字记录载明执法情况基本信息、特殊情况等。制定完善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统一规范我局执法文书制作。(责任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七)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责任处室:各处室)

(八)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责任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九)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要明确各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执法信息调阅权限。(责任处室:综合处、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十)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处室:各处室)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十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牵头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责任处室:各处室)

(十二)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责任处室是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务。(责任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十三)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责任处室:综合处)

(十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的激励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补充法制审核力量,切实解决我局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问题。(责任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十五)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均须进行法制审核。对是否属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存在争议的,应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责任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十六)法制审核处室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并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责任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十七)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十八)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处室与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处室: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十九)厘清行政执法承办处室与法制审核处室的工作责任,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处室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因行政执法承办处室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处室:各处室)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二十)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反馈制度,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制定并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责任处室:各处室)

抄送:市司法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17日印发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