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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南 充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南充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市科发〔2018〕43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引导和鼓励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南充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南府发〔2017〕41号)《南充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方案》(南市科〔2016〕55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南充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南充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南充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
2018年6月19日
南充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企业、科技和金融合作,加强政府科技资金与贷款资金集成,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贷款是指企业为实施科技项目,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专利质押融资等项目而举借使用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贴企业举借使用科技贷款的利息支出。
第四条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每年贴息额度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实行总额控制和财政后补助方式。
第五条 科技贷款贴息支持对象为在南充市辖三区(含经开区)内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并取得银行科技贷款(含专利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是对取得银行科技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市辖区范围内,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2、企业为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银行贷款。对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利息给予一定的补贴;
3、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多个科技项目,重复享受财政科技资金补助;
4、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补贴企业上一年度1-12月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贷款利息;
5、同一项目贴息时间补助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不超过上年利息金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已向财政申报了其他贷款贴息的科技贷款项目不得申报本科技贷款贴息。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上一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请正确填写申请表中“项目名称”
2、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上一年度1-12月贷款利息汇总明细表
3、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及市场分析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企业的进帐凭证、企业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7、其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县级以上有关科研部门科技项目立项文件、企业荣誉证书、专利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后,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共同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科技主管部门重点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前置行政审批手续齐备性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贷款利息明细表,并有序推进专利质押贷款等创新金融产品,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可根据审查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技术专家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产品创新性、产业带动性等,财务专家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合理性等。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意见等因素,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上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核实,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有权收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贷款贴息资金和其他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相关情况抄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纳入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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