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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环函〔2019〕1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开展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学习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对V0Cs污染治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范,是做好VOCs污染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各县区组织重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人员系统开展系统学习工作,全面掌握VOCs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污染防治政策、综合治理任务,以及重点行业主要排放环节、排放特征、无组织排放措施性控制要求、废气收集与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
二、建立VOCs源排放清单
各县区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的协调,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对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附件2中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O3、PM2.5来源解析,确立本地VOCs治理重点行业,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以2018年为基准年,更新完善V0Cs排放源清单,建立管理台账。
三、加快推进VOCs分类治理
各县区要组织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机构),指导VOCs重点排放单位开展VOCs治理现状调査评估,对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尾部治理、台帐建立等各个环节,客观评估VOC治理现状,逐项对照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和时间要求,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最晚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治理任务,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强VOCs排放监测能力
要将辖区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督企业按规定开展VOCs自行监测。2019年,要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VOCs组分监测。2019年年底前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基本完成主要排污口VOCs自动监控设施和厂区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环境空气VOCs监测工作。
五、强化VOCs排放监督执法
要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满足VOCs现场执法需要。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附件4、附件5检查要点,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现场检査,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作用。VOCS排放重点企业应系统梳理V0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积极主动开展治理,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设施维护,建立管理合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附件:1.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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