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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济工商检处字[2018]第10000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济南龙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12307234231E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秦英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1月22日 |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工商检处字[2018]第10000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济南龙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29号金泰大厦三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秦英龙
受委托人:******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化妆品、鞋帽、日用品、食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级交办内容,济南龙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内对其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演示、说明、讲解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初步调查后,办案人员于2018年8月13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济南龙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在为患者使用可喜安温热电位治疗仪开展体验活动时候说到:“预防小脑萎缩、预防脑梗......”,依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的复函:温热电位治疗仪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显示,该产品经批准的“产品使用范围”中无“预防小脑萎缩、预防脑梗”的描述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其公司员工说的上述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济南龙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使用其产品对消费者(患者)进行体验诊疗的过程中对其产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二:对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曾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证据四: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焦点访谈(2018年8月11日)节目录像(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的员工在其经营场所向患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销售现场照片52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其开展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于2018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工商检告字[2018]第10000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我局法制处于2019年1月7日主持召开了听证,并于2019年1月8日下达了听证报告,同意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济南龙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区内各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 年 1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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