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诉山东海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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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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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工商标处字〔2018〕110005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山东海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号370104200149649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曾清河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瓦罐香沸”商标,收缴、销毁带有“瓦罐香沸”标识的瓦罐46个。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01-29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标处字〔2018〕110005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标处字〔2018〕110005号





当事人:山东海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DUXP0C



法定代表人:曾清河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71号济南陶瓷大市场内二楼171-07号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厨房设备、厨具、炊具、不锈钢制品、环保设备及配件、食品机械、包装机械、家用电器、制冷设备、陶瓷制品、钢材、五金交电、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日用品、针纺织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2月开始在其委托生产并销售的瓦罐上突出使用与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8069834号注册商标“瓦罐香沸”近似的标识。2018年10月16日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8069834号“瓦罐香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共计委托加工生产瓦罐18000个,截至2018年12月11日,销售17554个,库存46个。



相关证据:



一、2018年9月14日的《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二、2018年9月11日举报信,证明举报人申请认定“瓦罐香沸”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



三、举报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举报人主体资格及受托人身份;



四、举报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举报人是“瓦罐香沸”商标合法注册人;



五、2017年11月24日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案件立案批准时间;



六、当事人山东海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曾清河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曾清河委托书及受托人孔凡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及受托人的身份;



七、2018年9月18日山东海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瓦罐及使用“瓦罐香沸”标识的事实及数量;



八、2018年9月19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孔凡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使用“瓦罐香沸”标识瓦罐情况的陈述事实;



九、2018年9月19日的证据复制(提取)单9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使用“瓦罐香沸”标识瓦罐的事实;



十、2018年9月20日淄博市博山永丰瓷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受托人赵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受托人的身份;



十一、2018年9月20日淄博市博山永丰瓷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受委托加工带有“瓦罐香沸”标识的情况;



十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瓦罐香沸”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8】178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8年1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标告字[2018]第110005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委托生产并销售的瓦罐上突出使用与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8069834号注册商标“瓦罐香沸”近似的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规定,构成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瓦罐香沸”商标,收缴、销毁带有“瓦罐香沸”标识的瓦罐46个。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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