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8〕120006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8〕120006号
当事人:济南市山大学仕教育培训学校
教民137010570140021号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西工商河路24号
校长:郭欣
办学内容:资格证书考试培训、素质教育、中高考考前培训、艺术培训、岗前培训。
经查,当事人在互联网“山大学仕教师培训网”官方网站(www.shandapeixun.com)上发布有“2017年济南市高新区教师招考21名学员成功录取,9个总成绩第一名。市中区36个人进入面试环节,7个面试第一”和“连续三年笔试通过率达90%以上,面试通过率达100%,稳居全省前列”等广告内容。上述网页内容是2017年8月10日由当事人委托的山东大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到网上的(另案处理)。广告费一年2000元,截止2018年10月10日广告费共计2333.33元。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济南市山大学仕教育培训学校负责人郭欣和山东大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山东大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在互联网“山大学仕教师培训网”官网网页宣传截图5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群众举报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网络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9年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告字[2018]第120006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互联网“山大学仕教师培训网”官方网站,发布“2017年济南市高新区教师招考21名学员成功录取,9个总成绩第一名。市中区36个人进入面试环节,7个面试第一”和“连续三年笔试通过率达90%以上,面试通过率达100%,稳居全省前列”等广告内容, 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暗示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如下:罚款2333.33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