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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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泰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实施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829

泰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鼓励和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责任的代表性传承人。已命名为国家级、省级的代表性传承人,自然列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泰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 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已列入泰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且有明晰传承谱系,长期从事并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报或被推荐为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具有泰安市户籍或长期居住在泰安,从事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工作20年以上;

(二)已由县(市、区)公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直除外);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人员;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人员;

3、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4、文化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以及从事资料搜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 公民提出申请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个人简历;

(三)该项目的传承谱系,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和成就;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情况及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作的其他贡献;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七)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推广的授权书;

(八)自觉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工作,并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的承诺书;

(九)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文件。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本条第一款各项内容。

第七条 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和项目传承发展状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项目保护单位属市直属单位的,应由保护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泰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泰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专家共同组成。

第九条 评审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

(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不作项目、地域、民族和性别等方面的限制或平衡。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注重项目的传承谱系和历史联系,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坚持师辈优先的顺序。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得票数达到三分之二的,提出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提交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如有必要,对申报人进行现场技艺考核,现场打分,并通过现场提问答辩来综合判断推荐。

为了评出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评一名。确实有德艺双馨、致力传承、社会公认的人员,可适当增加一名。如果专家评审某非遗项目中认为没有一人可胜任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则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空缺。

民俗、民间文学等群体传承项目与需要团体协作完成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认定、命名传承群体或传承团体,原则上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泰安市文化行政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评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泰安市文广新局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公示期满,泰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入选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下发文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与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评审和复议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和复议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泰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和服务,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宣传展示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保护、传承活动经费,支持其开展带徒、传艺、资料整理和编辑出版、交流等活动;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其他有利于传承的必要和可行的帮助。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经费支持或对技艺继承者给予补贴的,可签订协议,制定考核标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泰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泰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资料,适时予以宣传。有计划地征集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遇有重大变故时(如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近亲属或徒弟等应当尽快向项目保护单位和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且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

(二)依法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取得有关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文化部门予以支持;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八条 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项目保护单位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510年);

(二)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

(三)制定传承计划,采取收徒、办学、培训等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无保留地传授技艺;

(四)积极参加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组织的展演、展示、研讨、交流、宣传、传播等公益性活动;

(五)积极参与传承教学基地的传承授课活动,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到学校传授技艺、开展传习活动;

(六)每年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提交项目保护、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泰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核,制定传承考核标准,会同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

考核时,传承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本年度传徒授艺的有关文字资料和照片,学生名单及优秀学生技艺情况介绍;

2、本人联系(服务)的传承基地(单位)证明或协议等材料;

3、本人参加展示、展演、创作作品等资料、照片或视频等;

4、本人所撰写的有关文章,包括从艺录、项目情况介绍、项目研究、普及性宣传介绍等资料;

5、其他有助于说明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工作的资料;

6、本年度项目传承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六项传承义务有效落实;

(二)良好:六项传承义务中落实四项以上;

(三)合格:六项传承义务中落实三项;

代表性传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应由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考核奖励。

对考核认定为优秀和良好的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表扬并给予传承补助;

(一)考核为优秀的,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的传承补助;

(二)考核为良好的,每人每年奖励2000元的传承补助。

考核补助于当年考核后及时下发,由所在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给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按照认定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市级传承人;

(一)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的,自然终止市级传承人资格;

(二)丧失传承能力,不能继续开展传承活动;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四)市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实施传承绩效考核的。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传承做出重要贡献,但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经本人或保护单位申请,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命名为荣誉传承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重新认定。

列为荣誉传承人后,不再参加传承绩效考核,但享受相应的传承补助。

第二十四条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决定及其理由告知相关当事人及项目保护单位。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可书面提出异议及理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复议后并反馈复议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无法(未)履行传承义务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考核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给予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泰安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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