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广播电视台发布“济南五洲医院”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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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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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工商广处字[2018]120004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济南广播电视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孙世会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一般准则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消除影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11-07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8]120004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8〕120004号





当事人:济南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006974788120



住所:济南市经十一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会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搞好电台、电视台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电台、电视台搞好宣传教育;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广播、电视的节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参与规划管理我市宽带信息网络,负责宽带综合业务建设、多功能开发、经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16日至8月16日在济南新闻综合广播发布的“五洲医院”医疗广告中含有:“生活中有不少人为胃病、胃胀、腹泻病类等各种胃肠病的困扰,也不知道去哪里看效果好,今天小编告诉大家一个专治胃肠病的专家医院—济南五洲医院。聘请各大医院知名专家座诊,引进了检查和治疗胃肠病的各种高端设备,开展无痛检查和治疗,查胃治胃一步到位,济南五洲医院是医保定点,到哪里你只需花一块钱挂号,就有大医院的专家亲自为你看病,看胃肠病你就去济南五洲医院。预约电话053185864008,记住要空腹去就诊,济南五洲医院地址在无影山路省气象局对面”的内容。共播出166条次,每次时长均为60秒。每条次广告费120元,共计19920元。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济南广播电视台和济南五洲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五洲医院”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五洲医院”广告的广播音频文件1份,并摘录广播内容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五洲医院”广告的广告费用收费收据(复印件)1份,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8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听告字[2018]第120004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济南新闻综合广播发布的“五洲医院”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五洲医院”医疗广告,并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19920元;2、罚款199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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