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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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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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检处字〔2018082802

当事人: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姓名:秦丽梅;营业场所:济南市天桥区名泉春晓A1-1121号-1; 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非专控通讯器材、手机配件的零售;代理中国联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授权的业务。

2018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浏览网页过程中发现网址http//www.sdzps.com/的网站首页左上方有红色中国结的“中国联通"标志,标志下方有黑色“中国联通”字样;与中国该标志并列有黑色“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网站名称;网站名称下方写有“联通宽带报装、3G套餐、4G套餐、”字样。该网站未公示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也未登载营业执照信息内容及ICP备案号。

2018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中国联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联通公司)发了协助调查函(济工商公平字【20 18】2001号),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2018年5月24日,济南联通公司书面回复1、“济南联通”属于该公司的俗称(简称);2、除本公司内设机构及自营营业厅外,该公司未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带有“济南联通”称号或字样的名称;3、该公司内设机构及自营营业厅也没有名称为“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的单位。

执法人员认为,网址为:http//www.sdzps.com/ 网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行为;2、涉嫌违反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5月25日报局领导立案,局领导于同日批准立案, 并指定王明、赵军、许亮三名同志负责进一步调查。

2018年5月25日,我们向http//www.sdzps.com/域名注册公司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邮寄协助调查函(济工商公平字[2018]2005号),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提供1、http//www.sdzps.com/网页主体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2、书面形式提供该网页挂载于互联网的具体时间及浏览量3、将http//www.sdzps.com/网页截屏存证。在暂时无法确定该网站域名登记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为固定页面内容,留存证据,2018年5月28日,我局邀请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闫国伟律师和刘旭律师在场见证,对该网站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网站总体颜色为橙红色和白色相间。网站首页左上方标有 “红色中国结”标志,标志下方有黑色“中国联通”字样;与该标志并列有黑色“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网站名称;网站名称下方写有“联通宽带报装、3G套餐、4G套餐”字样。网站右上角写有电话标志及185064110010的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上方有“返回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三个模块,执法人员点击“返回首页”“联系我们”模块无反应,未打开任何页面。网站上部“无需排队”“上门办理”“省钱实惠真便利”“我们一直在努力”四个业务介绍板块。网站中部有“济南联通宽带资费 济南联通宽带提速 济南联通宽带升级”“2018年济南联通宽带套餐”等业务介绍模块。网页中部左侧有“联系我们”“中国联通标志”“中国联通字样”及电话185064110010,执法人员点击 “联系我们”仍未显示网站所属单位(个人)。网站下部有“友情链接(QQ88418931)济南婚纱店、济南电信宽带、济南联通宽带安装、济南代理记账公司、济南钓鱼网、成都联通宽带、LV男包价格、西安电信宽带、南昌电信宽带、别墅大门、成都长城宽带、北京月子会所、成都宽带安装”等字样。网站底部有“关于我们、济南联通宽带套餐、济南联通3G套餐、济南联通靓号、宽带知识、网站地图、网站统计、济南宽带哪家好,济南宽带安装网为您提供济南装宽带电话,济南宽带安装电话咨询,承接济南联通宽带安装、济南电信宽带安装等业务”等字样。执法人员点击“关于我们”模块无反应,未打开任何页面。检查未发现该网站公示有ICP备案号及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及登载营业执照信息内容。 执法人员将该网站页面截屏存储,并刻录于只读光盘(两份),留存证据。

2018年5月30日,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回复:http//www.sdzps.com/域名注册人为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焦裕锋),地址天桥区名泉春晓A1商务楼。电话15508662880。

2018年6月8日,我局向济南联通公司送达了(济工商公平字[2018]2007-1号)及(济工商公平字[2018]2007-2号)提交有关资料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是否授权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焦裕锋)使用“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的名称以及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焦裕锋)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以来的经营额。2018年6月15日,济南联通公司书面回复,未授权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焦裕锋)使用“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名称。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共收取上交给济南联通公司代办业务费用33600元,无法确认该网站的营业额。

2018年7月6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秦丽梅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等证据材料。秦丽梅供述焦裕锋是其丈夫,其承认未经济南联通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了“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网站名称。其目的是使消费者认为其就是联通公司的;

2018年7月7 日当事人电话告知我执法人员,该网站名称已经修改为“济南宽带网”,执法人员当场打开该网站,确认情况属实。

2018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18年8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系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

证据三: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闫国伟律师和刘旭律师见证,对http//www.sdzps.com/网站的现场笔录一份,固定网站内容,对页面截屏存储,留存证据的只读光盘(两份)。证明当事人网站存在使用“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网站名称事实。

证据四: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http//www.sdzps.com/域名所有人为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焦裕锋)。

证据五:对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秦丽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事实 。

证据六:济南联通公司协助调查函三份。1、证明济南联通是其公司的简称。2、证明该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 “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名称。3、证明济南市天桥区创世纪通讯器材经营部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共收取上交给济南联通公司代办业务费用33600元,无法确认该网站的营业额。

经查实,当事人为了扩大影响,方便开展业务,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网站上使用“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 网站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和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且该网站未公示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也未登载营业执照信息内容。

当事人使用“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名称目的,是引人误认为其自己就是济南联通公司的单位或部门。是想借助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名誉扩大影响,为自己招揽更多生意。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名企)行为,属于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虽然其推销的业务也是济南联通公司的商品(服务),但经营者这种隐藏自己真实身份,故意引人误认的行为,对其他经营济南联通公司业务的经营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当事人擅自使用“济南联通业务受理中心”名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的规定;

2、当事人未在网站上登载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 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内工商银行代收罚(没)款网点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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