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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济工商检处字[2018]第10000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济南市青之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370102MJD712094R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衣本镇 |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250000元,上缴国库。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7月4日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济南市青之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衣本镇
业务范围:软件开发、手机开发、软件设计培训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近期投诉举报热点和工作计划,对济南市青之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网站进行浏览检查时,发现济南市青之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涉嫌虚假宣传。2018年5月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18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对当事人网站网页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18年5月10日,泉城公证处出具了(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25607号公证书。2018年5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历下区解放路16号黄金大厦12楼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现场,当事人工作人员张玉通过学校办公电脑登录济南市青之鸟信息技术学校网站,网址为:www.pianyixue.com和www.51bdqn.com。两网址网站内容相同。网站首页醒目位置显示为:“北大青鸟泉城广场校区”、“规模大!师资强!十年历史!成就山东省IT职业教育第一品牌”、“在读人数2000人!100余名专业教师!十年来累计为山东省培养6000余名IT人才!”、“横跨五大IT领域!是山东省开设IT课程最全面的教育机构”、“项目经理级名师100%面授,打造泉城第一IT教学团队”。点击“学校介绍”模块,醒目位置显示“北大青鸟 中国IT职业教育第一品牌”。网页最下方均显示“北大青鸟APTECH授权培训中心(济南市青之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我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截屏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
2018年5月18日,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张玉携带相关材料前来核对确认网站网页页面内容,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5月份。2014年7月取得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以北大青鸟泉城广场校区的名义开始进行招生培训。同期在做网站宣传时,其工作人员搜集素材,编辑、制作了全部内容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了发布。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在办公室电脑登录当事人网站进行的截屏证据3份,证明当事人网站网页的部分内容;
证据三、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网站网页的部分内容;
证据四、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网站网页内容截图打印件3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的《询问调查笔录》(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14日)共2份,当事人的有关问题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网站网页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北大青鸟APTECH计算机教育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北大青鸟的关系;
证据六、当事人2018年2月、3月、4月份在校教师工资表、在校学生名单共4份,证明当事人的实际办学规模。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工商检听告字[2018]第10000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查,当事人为扩大宣传、吸引招生,于2014年7月在其学校网站(网址为:www.pianyixue.com和www.51bdqn.com)制作发布了含有“北大青鸟泉城广场校区”、“规模大!师资强!十年历史!成就山东省IT职业教育第一品牌”、“在读人数2000人!100余名专业教师!十年来累计为山东省培养6000余名IT人才!”、“横跨五大IT领域!是山东省开设IT课程最全面的教育机构”、“项目经理级名师100%面授,打造泉城第一IT教学团队”、“北大青鸟 中国IT职业教育第一品牌”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共有5年历史。被查时实际在校学员只有144人,在校教师38人。“第一品牌”、“第一IT教学团队”、“最全面的教育机构”等内容为虚构,无任何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区内各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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