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耳鼻喉医院发布“济南耳鼻喉医院”违法广告一案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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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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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广处字〔2016120012

当事人(单位):济南耳鼻喉医院

经营场所:市中区英雄山路162号

医疗机构类别:耳鼻喉科医院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口腔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

经查,当事人从2016年5月15日起,在济南市阳光新路等市内发布的“济南耳鼻喉医院”广告有“济南市医保/新农合定点单位,济南耳鼻喉医院,电话号码:053183178888,地址:英雄山路162号”的内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广告在济南市内共发放了30座(其中10座增送),每座广告单价半年1000元,截止被查获时止,该广告发布了3个月,广告费用10000元。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济南耳鼻喉医院” 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收费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业许可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济南耳鼻喉医院”广告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济南耳鼻喉医院”广告的合同、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具体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6年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告字[2016]第120012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济南耳鼻喉医院”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济南耳鼻喉医院”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更正性的广告或者声明,以消除影响,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2016年 月 日前)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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