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行处字〔2016〕120010号
当事人:济南可恩口腔医院;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5日与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订立《济南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在2路、K56路、117路、118路、101共计70辆车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为“可恩口腔,山东国家种植牙中心,免费种植牙三年返现,庆可恩口腔挂牌上市,股权代码830938”。经查,广告中“免费种植牙”是指种植体免费,其余诊疗费、手术费、牙冠等费用按照当事人列明的诊疗收费依据缴纳。广告中“山东国际种植牙中心”是当事人内部对济南可恩口腔医院泉城路门诊部的品牌定义。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党春照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有关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在公交车身发布医疗广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
证据四:《济南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工商广告字〔2016〕1200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将种植体免费在广告中表述为“免费种植牙”,在广告中将济南可恩口腔医院泉城路门诊部表述为“山东国际种植牙中心”,当事人对服务的允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内工商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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