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6]120008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6〕120008号
当事人(单位):生活日报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700004000088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东首4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千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生活日报》报纸发布广告。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20日和21日在自有媒体《生活日报》上发布的“重汽.翡翠外滩”房地产广告有“中国学前教育第一品牌大风车幼儿园入驻/社区内历城六中开学已两年,二环内、洪楼北、130-180m2现房热销,6#、12#楼王加推在即,2万抵4万”的内容,共发布二次。
办案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生活日报》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重汽.翡翠外滩”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许可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重汽.翡翠外滩”广告的报纸样报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与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6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听告字[2016]第120008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自有媒体《生活日报》上发布的“重汽.翡翠外滩”房地产广告,使用“中国学前教育第一品牌大风车幼儿园入驻”,不能表明出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和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重汽.翡翠外滩”违法房地产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2016年 月 日前)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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