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报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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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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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83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一般准则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经络养生梳”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125元;2、罚款25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6-04-08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83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83号

当事人(单位):山东广播电视报社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山东广播电视报》报纸发布广告。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24日在《山东广播电视报》A17版和2015年10月8日在《山东广播电视报》09版发布的“经络养生梳”广告中含有“砭石经络养生梳可疏通血脉,用于百会、风池、太阳等穴位,有助于软化血管、调节血压,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缓解头痛眩晕、促进睡眠、延年益寿”的内容。“经络养生梳”是梳理头发的用具,系普通商品,全称是砭石经络养生梳。广告费用125元。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经络养生梳”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收费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经络养生梳”广告的样报各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广告合同复印件1份,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具体收费情况。
证据五:证明1份。证明山东鲁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当事人的关系。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6年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告字[2015]第120083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经络养生梳”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经络养生梳”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125元;2、罚款2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2016年 月 日前)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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