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59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59号
当事人(单位):《山东科技报》社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23日在《山东科技报》2版发布的“糖尿病新治”广告,其内容含有“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在遭受糖尿病的侵害,或者寻找不到合适的方法进行调养,您只需要拨打我们的免费申领电话:4000068322,您就可以免费领取《糖尿病新治》这本健康养生读物,让您吃好喝好身体好,血糖稳定不超标”等用语。《糖尿病新治》是一本书。广告费用500元。 于2015年9月23日在《山东科技报》财富周刊版发布的“眼病误区与真相”广告中有“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感觉自己有白雾蒙眼、干涩胀疼、飞蚊飘动、视物变形、畏光流泪、视力下降、光感消失等症状;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包受白内障、青光眼、玻璃体混浊、黄斑变性、视网膜病变等眼病的折磨,请您赶快行动,拿起手中电话,获得一片光明”的内容。《眼病误区与真相》是一本书。广告费用500元。 于2015年10月9日在《山东科技报》2版发布的“巧喝茶妙治糖尿病”广告中有“《巧喝茶:妙治糖尿病》一书,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引起了广大糖友的热烈追捧,糖尿病患者只要读完这本书,掌握了化糖疗法,就能告别降糖药、胰岛素,真正驯服糖尿病,摆脱全身并发症!通过喝茶化糖治疗糖尿病,几乎治一个好一个”的内容。《巧喝茶:妙治糖尿病》是一本书。广告费用350元。 于2015年11月11日在《山东科技报》8版发布的“共和国抗战英雄/重大战役纪念金”广告中有“伟人币升值空间大,130枚就是130座‘大金矿’!仅仅2000多块投资,即可换取巨大的财富回报机会”、“130枚《共和国抗战英雄/重大战役纪念金》,仅仅2015套稀缺发行量,谁能有幸抢到一套,必将获得丰足的回报”、“此次,恰逢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为了铭记抗日英雄不朽功勋,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一次性成套发行130枚《共和国抗战英雄/重大战役纪念金》,仅仅2015套发行量,若能收藏到,回报不可估量”的内容。“共和国抗战英雄/重大战役纪念金”是纪念品。广告费3000元。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糖尿病新治”、“眼病误区与真相”、 “巧喝茶妙治糖尿病”、“共和国抗战英雄/重大战役纪念金”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收费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单位登记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糖尿病新治”、“眼病误区与真相”、 “巧喝茶妙治糖尿病”、“共和国抗战英雄/重大战役纪念金”广告的样报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糖尿病新治”、“眼病误区与真相”、 “巧喝茶妙治糖尿病”、“共和国抗战英雄/重大战役纪念金”广告的广告合同1份,广告费用发票4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具体收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5年1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告字[2015]第120059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糖尿病新治”、“眼病误区与真相”、“巧喝茶妙治糖尿病”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糖尿病新治”、“眼病误区与真相”、“巧喝茶妙治糖尿病”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1350元;2、罚款13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发布的“共和国抗战英雄/重大战役纪念金”广告中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共和国抗战英雄/重大战役纪念金”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3000元;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4350元;2、罚款43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2016年 月 日前)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