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70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70号
当事人:山东教育电视台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2日发布的“郑多燕减肥晚餐”广告含有“用郑多燕减肥晚餐,保证让你瘦下来,不节食、不运动,躺着就能让你瘦,不腹泻、不反胃,没有一例副作用。郑多燕减肥晚餐1周减掉10斤油,30天狂甩一身肉,成为最受欢迎的懒人减肥法,凡是使用过的,全部心服口服,没有一例不变瘦,用郑多燕减肥晚餐只要一个月,保证让你瘦下来。3大瘦身新突破,1、7天断肥根;2、15天排肥油;3、终身不反弹”的内容。“郑多燕减肥晚餐”是食品,批准文号为QS440106015152。广告费用12000元。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山东教育电视台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郑多燕减肥晚餐”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郑多燕减肥晚餐”广告的视频文件1份,并摘录视频内容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郑多燕减肥晚餐”广告的广告费用收费发票1份,广告发布合同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5年1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听告字[2015]第120070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郑多燕减肥晚餐”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郑多燕减肥晚餐”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12000元;2、罚款3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015年 月 日前)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工商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