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处字〔2015〕120075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工商处字〔2015〕120075号
当事人:山东广播电视台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9月17日,在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频道播出的酒类广告事实如下: 1、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3日在其所属的山东生活信息广播、山东体育休闲广播发布的“茅台8年盛世经典好酒”广告中含有“1380元订购1380元茅台盛世经典8年老酒,买一箱免费送一箱再赠送1000元的话费充值卡,活动只限今天,只限60箱,订购热线4009519519。”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拨打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布2条次,广告费3800元; 2、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3日在其所属的山东生活信息广播、山东女主播广播、山东经济广播发布的“茅台福满四季酒”广告中含有“原价3880元一箱的茅台福满四季酒,现在打2折798块钱,买一箱送一箱,再送600元话费,时间还有1分钟,名额还有13个,订购热线4000109909。”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拨打该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布6条次,广告费19300元; 3、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3日在其所属的山东女主播广播发布的“茅台富贵万年酒”广告中含有“499元一箱,限20箱,订购热线4001837837。”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拨打该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布3条次,广告费12000元; 4、当事人于2015年9月2日至3日在其所属的山东生活信息广播、山东女主播广播、山东体育休闲广播、山东经济广播发布的“茅台原浆酒”广告中含有“原价4788元一箱的茅台原浆酒,现在打3折,1599块钱,买一箱送两箱,再送1599元话费,时间只有10分钟,名额只有50个,订购热线4000106606。”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拨打该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布7条次,广告费20000元; 5、当事人于2015年9月2日至17日在其所属的山东生活信息广播、山东女主播广播、山东经济广播发布的“茅台祝尊富贵酒”广告中含有“原价4800一箱的茅台集团祝尊富贵酒,一箱只要990元,而且今天是买一箱得两箱,如果您抢在前40名打进电话,今天买一得二的基础上还再免费送面值700元话费,订购热线4000105005。”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拨打该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布5条次,广告费15300元; 6、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3日在其所属的山东生活信息广播、山东女主播广播、山东经济广播发布的“五粮液52度水晶瓶感恩酒”广告中含有“原价4800一箱的茅台集团祝尊富贵酒,一箱只要990元,而且今天是买一箱得两箱,如果您抢在前40名打进电话,今天买一得二的基础上还再免费送面值700元话费,订购热线4000105005。”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拨打该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11条次,广告费32400元; 7、当事人于2015年9月2日在其所属的山东经济广播发布的“五粮液金碧辉煌酒”广告中含有“市场价3160元一箱的五粮液金碧辉煌酒,现价1580元一箱,并且买一箱送一箱,再送1000元话费,限名额50个,订购热线4009519519。”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拨打该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布3条次,广告费9300元; 8、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在其所属的山东女主播广播、山东经济广播发布的“五粮液五星级好酒”广告中含有“市场价4688元一箱的五粮液五星级好酒,现价1680元一箱,并且买一箱送一箱,再送1500元话费,机会10分钟限名额50个,订购热线4000108833。”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拨打该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布2条次,广告费7100元; 9、当事人于2015年9月3日在其所属的山东体育休闲广播发布的“五粮液52度一级佳酿”广告中含有“1590元一箱,送两箱,再送1590元话费,限名额50个名额,订购热线4001071919。”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拨打该订购热线还能享受广告中的订购活动,当事人称广告中发布的数据不准确。该广告共发布3条次,广告费5400元。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二:对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委托人张翠华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茅台8年盛世经典好酒”等9种酒类广告的有关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茅台8年盛世经典好酒”等9种酒类广告的样件光盘。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及广告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所属各频道发布“茅台8年盛世经典好酒”等9种酒类广告的广告合同(协议书)及相关广告费用收据(发票)。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收费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有关情况。 证据六:拨打订购热线的电话录音。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中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工商处听字〔2015〕12007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茅台8年盛世经典好酒”、“茅台福满四季酒”、“茅台富贵万年酒”、“茅台原浆酒”、“茅台祝尊富贵酒”、“五粮液感恩酒”、“五粮液金碧辉煌酒”、“五粮液五星级好酒”、“五粮液52度一级佳酿”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的数据。以上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处罚决定:当事人发布的“茅台8年盛世经典好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罚款4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茅台福满四季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茅台富贵万年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罚款6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茅台原浆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罚款14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茅台祝尊富贵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五粮液52度水晶瓶感恩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罚款22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五粮液金碧辉煌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罚款6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五粮液五星级好酒”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罚款4000元。 当事人发布“五粮液52度一级佳酿”酒类广告中使用不准确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罚款6000元。 综合以上事实及依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违规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8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区内工商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