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育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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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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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67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一般准则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84000元;2、罚款104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5-10-09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67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67号

当事人:山东教育电视台
宗旨和业务范围:从事教育及教学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管理远程教育多媒体平台,实施远程教育;全省电化教育业务指导和管理;电视广告业的经营,教育与教学电视节目制作与发行;教育及教学电视节目研究;远程教育传输手段研究;教育电视节目保障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教育电视宣传、管理研究。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27日在所属频道发布的“艾笛生助听器”(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患者:我一打电话,还真给我送来了,我一戴上啊,什么声音都听见了,要不是这艾笛生助听器啊,我还不知道聋到什么时候呢”的内容。广告费用24000元;
当事人于2015年5月13日在所属频道发布的“百合康牌亚麻籽油维生素E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三高、心脑血管疾病、肾虚肾亏导致的尿频尿急、腰酸腿疼、糖尿病、肝病、风湿骨病、便秘失眠、女性内分泌失调、老年痴呆、中风、哮喘、前列腺炎、术后半年妇科病、四肢无力,近50多种疾病都有特殊效果”的内容。广告费用24000元;
当事人于2015年5月12日在所属频道发布的“佰林通荷香股兰茶”(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检测显示,95%的肥胖人士都有高血脂、高血粘、高血压,他们的血液里残留着大量的油脂无法排泄,结果造成一胖在胖,瘦了一点又胖回来,甚至比之前更胖,而喝佰林通瘦身汤12周左右,其内含的溶脂酶LPA就会把血液内的油脂全部排泄出去”的内容。广告费用16000元;
当事人于2015年5月3日在所属频道发布的“膳润牌纤维冲剂”(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如果您患有便秘、胃胀、胃痛、腹胀腹痛、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粘等症,赶紧扔掉那些落后的老方法,用科学的、国家批准的膳润牌纤维冲剂来救你的肠胃,补足纤维酶,问题全都解决了”的内容。广告费用20000元;
当事人于2015年5月2日在所属频道发布的“喜洋洋润通泄油汤”(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今年58岁的郭阿姨自从用上这‘喜洋洋润通泄油汤’跟遇着啥大喜事儿了似的,每天都乐哈哈的。她说这个方法好啊,它里面可全是好东西,西洋参补气补血,野果枸杞补肾,用上它既能通便还能强身健体,咱老年人都应该用一用,一天就2包,安心省事还方便,还没啥副作用。晚上用,早上就全通了”的内容。广告费用20000元。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山东教育电视台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艾笛生助听器”医疗器械广告、“百合康牌亚麻籽油维生素E软胶囊”、“佰林通荷香股兰茶”、“膳润牌纤维冲剂”、“喜洋洋润通泄油汤”保健食品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艾笛生助听器”医疗器械广告、“百合康牌亚麻籽油维生素E软胶囊”、“佰林通荷香股兰茶”、“膳润牌纤维冲剂”、“喜洋洋润通泄油汤”保健食品广告的广播视频文件1份,并摘录视频内容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艾笛生助听器”医疗器械广告、“百合康牌亚麻籽油维生素E软胶囊”、“佰林通荷香股兰茶”、“膳润牌纤维冲剂”、“喜洋洋润通泄油汤”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费用收费发票1份,广告发布合同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5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听告字[2015]第120067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所属频道发布的“艾笛生助听器”(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JNCF-GS0098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4000元,罚款24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在其所属频道发布的“百合康牌亚麻籽油维生素E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JNCF-GS0098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4000元,罚款24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在其所属频道发布的“佰林通荷香股兰茶”(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JNCF-GS0098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16000元,罚款16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在其所属频道发布的“膳润牌纤维冲剂”(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JNCF-GS0098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0000元,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在其所属频道发布的“喜洋洋润通泄油汤”(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JNCF-GS0115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及依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84000元;
2、罚款10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2015年 月 日前)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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