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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改规〔2019〕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精减审批项目,提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全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现就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项目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经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职业资格(从业资格)、人事、教育招生等考试项目。
二、考试收费标准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含特殊考试)。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机构(包括社会化的考试机构、中心等,下同)或自治区考试机构收取,用于补偿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执行;考试费由区内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主要补偿区内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表》(详见附件)为上限,下浮幅度不超过20%,由考试单位按照非盈利性和补偿成本原则自行确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后执行。考试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确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须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
三、自治区所属各考试考务机构应按人事、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相应考试资格,方可组织考试考务工作和收费。各考试考务机构确定考试收费标准适用的考试人数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年一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三个年度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三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确定;一年多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六次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六次的按实际总次数平均数确定;对于随到随考的预约型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十二个月月度平均数确定;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人数按两万人确定。
四、各考试考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填报考试人数、考试考务成本、适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国家和自治区已公布按市场化要求,放开的考试考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外。
五、考试考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公示统计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政策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附件: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表
计费单位:元/人/科
考试人数X(万人/科) |
客观题科目 |
主观题科目 |
特殊考试 |
考务费 |
X≤0.2 |
30 |
40 |
80 |
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
0.2<X≤0.5 |
28 |
38 |
70 |
|
0.5<X≤1 |
25 |
35 |
65 |
|
1<X≤2 |
23 |
33 |
60 |
|
2<X≤3 |
21 |
31 |
55 |
|
3<X |
20 |
30 |
50 |
备注:
1. 客观题指从事先拟定的答案中辨认出正确答案的题目,题型有判断题、选择题、匹配题等。主观题指要求组织材料,并采用合适方法表达称述的题目,题型包括论述题、论文题、材料分析题等。
2. 考试人数指每次考试所有科目的平均人数,客观题科目、主观题科目能够做明显区分的, 分别按客观题科目、主观题科目计算平均人数;不能做明显区分的,统一按客观题科目计算。
3. 客观题科目指主观题分值不足 70%的考试科目。
4. 主观题科目指主观题分值占 70%以上的考试科目。
5. 特殊考试指考试人数较少或考试成本较高的考试,具体包括: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0人的;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和投入成本较高的考试等。
6. 考试时间在 120—180 分钟之内属于正常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可相应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但上浮不得超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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