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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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新发改医价〔2018117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军区、武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规范》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已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执行相应级别的收费标准;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一级收费标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的原则,在规定的项目价格基础上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特需服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价格、药品价格信息等方面的公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以股份制、合伙制、承包制等各种方式关联的单位,应自愿承诺并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中药饮片除外),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去指定药店购买非零差率药品。公示时应同时公布本医疗机构的投诉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三、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按照采购价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接种单位)因实施零差率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疫苗接种服务费补偿。

四、加强方便门诊管理与服务。方便门诊指对病情轻微或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在病情稳定且不做治疗方案调整和病情记的情况下,提供开具处方或检验单的便民服务门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特别是慢性病患者用药品种供应,严格按照方便门诊诊察费标准收费,不得限号或按其他类的诊察费标准收费,切实方便患者就医开药。

五、血液制品项目价格不列入《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其价格仍然按照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血液制品及其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520号)和原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0625号)的各项规定执行。血液制品及小袋血分装费、每份血液制品加收的项目编码及名称不变。

残疾人凭《残疾证》免收静脉注射、肌肉注射、皮试等费用。

七、此次修订、增加、取消、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共计122项,其中修订95项,增加20项,取消1项,放开6项,已在《医疗服务价格规范》中列明,不再单独发文。

八、其他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81222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代章)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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