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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改医价〔2018〕1181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新疆军区、武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9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全面取消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一次性消耗卫生材料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明确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管理。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一般低值卫生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得另行收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2017版)》大类说明或项目“除外内容”中没有列明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已列明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购进价收费,不得加价。
三、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健全完善全区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机制,多措并举进一步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切实降低群众医疗负担。
四、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实施医用耗材零加成改革后,各地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确保政策实施到位,严肃查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8日起实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代章)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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