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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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新发改规〔20191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校企、中外联合等合作办学模式,促进我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我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单独纳入院校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范围。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8号)规定,我区各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三个月,按管理权限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所属专业的学制设定时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按照 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三、我区各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费收取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不落实明码标价及不执行其收费标准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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