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
产品
采购
企业
新发改规〔2019〕1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校企、中外联合等合作办学模式,促进我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我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单独纳入院校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范围。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8号)规定,我区各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三个月,按管理权限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所属专业的学制设定时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按照 “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三、我区各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费收取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不落实明码标价及不执行其收费标准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