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加快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现代产业集聚
编制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优先布局重大产业项目。用好现有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信贷,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升级,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数字产业国家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智能制造试点。推动石化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争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认定一批“雏鹰—瞪羚—领军”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和维权援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外资招商引资
按照“一基地三区”定位,围绕重点发展产业,采取市场化招商、产业链招商、第三方招商、产业基金招商等方式,积极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落实“一把手”主体责任,把外资招商和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招商项目洽谈、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对外贸易质量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扩大“政银保”业务合作范围。鼓励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为区内企业提供关税担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放权赋能改革
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设立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依法有序赋予市区级审批权限。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压减工程项目审批时间。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率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试点,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创新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管理机构职能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允许国家级经开区自主优化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探索建立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等模式。对完成整合任务的园区建立“一个发展平台、一个管理主体、一套班子队伍”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管理规范调查研究。(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绩效激励机制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鼓励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管运分离,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参与区中园、特色园区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服务区内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支持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市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打造国际合作载体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用好现有政策,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高起点、高标准的国际合作园区,允许以国别园区、产业园区命名。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绿色升级
依法推进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支持申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简化项目环评内容。依托国家级经开区绿色发展联盟交流平台,开展智慧环境管理、环保管家、绿色技术引进与服务活动。推动国家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实施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经依法批准后,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用地内的企业节余工业用地可以分割转让。国家级经开区对所在区消化批而未供存量土地有所贡献,将在对该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奖励计划指标中单列相应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新增建设用地。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人才政策保障
继续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发挥现有资金作用,引育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产业人才等急需的各类人才。支持创建天津市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基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大意义,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政策解读链接:
《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