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
产品
采购
企业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办字〔2019〕72号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一)优化项目指南形成和发布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应围绕国家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听取各方意见,并可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每年定期发布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条件、重点,以及项目的申报方式、组织实施方式、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对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应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关注增强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科技产出质量和转化效率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应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改革项目遴选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或具有目标任务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事关全省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可采取全国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指导,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相关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体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规范项目评审立项机制。完善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逐步推行网络评审、集中评审、录音录像、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允许项目申报人或项目申报单位在评审前提出需回避的单位及个人。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核查制度,对立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业绩、经历、诚信情况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各类科技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得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健全专家选取使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中统一的省科技专家库。明确推荐单位在专家推荐和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强化推荐单位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责任。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充分考虑专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产业和技术发展方向的专家参与评审。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信用和专家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五)改进项目评价验收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成果申报、推广等工作。省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六)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估。研究制定省级科研项目绩效评估细则,根据项目类型建立不同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估制度,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直接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绩效评估通过自评和择优委托第三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七)改革完善省级科技奖励制度。修订现行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善现行的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制度,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规范提名规则和工作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高奖励工作质量,优化科技奖励授奖领域。(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协)
二、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
(一)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科学设置人才分类评价指标,改变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针对不同人才岗位特征,创新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实行代表作评价,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及其社会影响力或作用,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按照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可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的限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强化人才评价使用正确价值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省级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活动,或携带科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和基层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探索人才共享机制。各类人才计划评选向人才匮乏市(州)适当倾斜。人才匮乏的市(州)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国家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科研人员向省外流转。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培养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保障用人单位自主权。支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战略,将技术创新和改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转化情况,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条件,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学历、奖项、专利、外语、计算机水平等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单位的评审结果,可不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加大对高层次科研人才的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的主持人或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创新人才,探索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任务下达单位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深化科研机构评估改革
(一)加强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推动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发挥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和依章程管理的全过程,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对章程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由科研事业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有效管理。推动科研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落实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自主权,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合规的内控机制。(牵头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
(二)建立科研机构绩效评价与运用长效机制。完善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和指标制定、评价内容与指标、评价方式、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及运用等,从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定期开展综合评价,逐步建立绩效评价长效机制。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以3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价。3年期间,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拔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研单位领导人考核评价、科研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和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一)完善“三评”监督评估机制。完善管理办法,将监督和评估工作嵌入“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事前,全面推行诚信承诺制度。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按照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等)约定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相关部门)
(二)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科研管理全过程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取消专家评审资格、参与科研管理等。推进科研信用与社会领域诚信体系挂钩,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督查督办,推动“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加强部门之间、用人单位、学术共同体、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类评价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三评”之间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修订完善管理制度,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大“三评”改革推进力度,切实精简“三评”项目数量,强化监管和服务,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培训,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审评价。各相关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担当,细化操作办法,完善内部管理。
(三)开展试点示范。各评价主体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单位先期开展试点。鼓励试点单位大胆实践、率先突破、复制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基层因地制宜的改革要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动力,保护改革积极性。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