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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 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全省众创空间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支撑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为加快推进落实《实施意见》,统一认识,加强协调,我们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市场导向、科技引领、开放共享、创新服务的原则,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院所,与中小微企业、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吸引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高效集成和配置各类创新要素,推动众创空间的配套支持全程化、创新服务个性化、创业辅导专业化,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有效对接和深度融合。 二、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4项主要任务: 一是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重点依托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针对重点领域的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高档数控机床及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与专用机器人、IC装、新一代信息技术、激光技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7个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二是聚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鼓励高校院所充分利用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增强技术创新的源头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是聚焦创新驱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农业园区等要发挥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大力发展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特别是沈阳、大连高新区要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契机,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为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是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国际合作,共建众创空间并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国际化水平。继续办好“中国(大连)海外学子创业周”,吸引和支持海归人才、港澳台及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 三、政策支持 《实施》意见提出了6条支持措施: 一是实行财政补助和奖励。利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创新券、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项补贴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二是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落实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口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增值税、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众创空间。引导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众创空间提供融资服务。推动众创空间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和资本市场融资。 四是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落实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改进和完善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等政策。 五是支持企业建设众创空间。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建设众创空间转化科技成果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评价指标等政策。 六是支持军民技术双向转化。支持军工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转移中发生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军工企业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 四、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从组织领导、示范引导、宣传推广3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是加强示范引导。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经济发达程度和科技资源禀赋,结合产业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实现突破。要探索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 三是加强宣传推广。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宣传推广各地区发展众创空间的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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