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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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闽政办〔20194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福建海事局制定的《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816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

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福建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保障有力、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进一步规范机制砂、河砂、海砂等建设用砂资源利用,保障建设用砂供应和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

(一)加快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根据各地机制砂需求量统筹做好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以就地平衡为主,实行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联供。机制砂矿山选址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和各类保护地的要求,避让相关环境敏感区域。鼓励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机制砂项目的投资、生产和经营,进一步规范既有小规模机制砂生产企业,推动机制砂产业由粗放化向集约化、规模化转变。机制砂矿山完成地质报告和“三合一”方案评审后,机制砂矿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同级政府要在30日内研究采矿权出让方案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机制砂矿山计划项目选址出让。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二)加快机制砂项目落地建设。属地政府要建立工作专班,落实“一项目一协调”机制,有力推进机制砂项目建设。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可研、立项、环评、采矿许可、用林、用地、安全生产许可等审批服务。对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和省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推进的机制砂项目,纳入省重中之重项目协调机制,必要时提请省政府重大项目月度协调会调度。

2019年,推动规模化机制砂项目落地,新增机制砂年产能1500万立方米;2020年,实现全省机制砂矿山计划项目投产,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5000万立方米;2021年,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7000万立方米,实现全省建设用砂供需基本平衡,形成规范有序的砂料市场体系。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林业局

(三)坚持高标准开采和高质量生产。机制砂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及时做好相应的生态修复。采用先进设备机械化开采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机制砂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规范化的产品检验流程。加强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溯源管理,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后方可销售。推动创建若干年产500万立方米以上的现代化机制砂绿色矿山示范基地;打造一批装备先进、生产控制智能化、环保效果好、管理水平高的精品砂料产业化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机制砂生产企业管理。工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机制砂产业政策,制定我省规范机制砂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优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开采期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流通领域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机制砂生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住建、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内工程项目的机制砂进场质量和机制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工信厅、应急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二、科学合理利用河砂

(五)科学开采河砂,确保河道安全。按照“采补相对平衡、年度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各地河道特性,结合河道、航道疏浚,科学制定相应的河道采砂规划。严控采砂年度总量,严控河道采砂许可。河砂供应要优先满足省内需求,保障高铁、核电等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拓宽河砂来源,鼓励支持用砂紧缺地区从境外砂源丰富地区合法合规进口合格河砂。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

三、依法依规使用海砂资源

(六)加强海砂资源勘查利用。有序开展海砂资源的勘查工作,探明可供出让的海砂资源储量。在相关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海域使用论证、通航环境影响分析、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和海砂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等前期工作完成后,依法组织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鼓励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海砂开采。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福建海事局,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强海砂开采作业监管。开采主体取得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后,要依法编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通过技术评审,及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推进海砂项目建设。属地政府要及时完成海砂开采区域的海域清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砂开采总量、开采运输过程的管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海底泥沙扩散污染和船舶施工带来的水体污染,降低采砂施工和通航安全风险,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福建海事局

(八)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将海砂违规用于建设工程结构用砂。住建、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来源监管,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港口、码头、机场等大型项目,要在设计阶段明确用砂来源,鼓励使用海砂回填。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改委,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鼓励砂料资源回收利用

(九)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建设项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交资源费用;多余的砂石料要依法依规处置。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改委

(十)利用废弃矿山生产机制砂。落实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政策,对列入省级投资工程包的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复绿工程所产生的砂石料,可用于生产机制砂。砂石料、机制砂收益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定后冲抵复绿工程合同价款。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工信厅

(十一)鼓励一般固体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中分离、回收砂石料,依法依规使用,确保工程质量。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建厅、工信厅

五、坚决打击非法违法采砂

(十二)严厉打击机制砂矿山非法违法开采。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联合生态环境、公安、应急、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占林毁林等行为,依法及时取缔关闭非法矿山,责令限期修复生态环境。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毁林、非法排放污染物等刑事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加快侦办,形成震慑。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严防用于非法采矿。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遏制机制砂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的行为,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关闭。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林业局、应急厅,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大河道非法违法采砂整治力度。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采取“盯采砂、查运砂、清砂场、核用砂”方式,联动快速查堵利益链条,依法精准打击。运用河湖长制平台,发挥各级河湖长和河道专管员作用,落实水政执法和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提高我省河道采砂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福建海事局,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海砂。建立“海上一把抓、岸上再分家”“海陆联动、溯源追查”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在我省管辖海域内违法开采海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特别是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洋生态敏感区内的违法采砂活动。坚决取缔涉砂“三无”船舶,严格查处采运海砂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证书不齐等违法行为,严惩海域采砂犯罪活动。加快“打击海砂执法联动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提升为全省海上管理平台,各涉海部门共建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建设用砂生产使用管理工作由省住建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省住建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工信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发改委、应急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每季度将全省建设用砂生产使用管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相应机制,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

(十六)落实要素保障。机制砂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用地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合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等工作所需资金,对机制砂、海砂项目的前期调查和勘查工作以及各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机制砂生产企业予以政策扶持。

(十七)推动长效管理。由省住建厅牵头,加快制定出台福建省建设用砂生产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建设用砂溯源信息管理平台,完善规范“三砂”生产使用管理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跟踪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砂料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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