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推行区域评估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2019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评估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区域评估范围,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探索统一开展县(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直部门要制定相关事项区域评估的实施细则,做好指导协调、政策解读和试点推广等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9条。第一条为起草目的,第二条为区域节能评估的定义,第三条为区域节能评估的内容和有效期,第四条为审批权限和公开要求,第五条为成果应用,第六条为排除条款,第七条为统计和后续监管要求,第八条为市州发改委的任务,第九条为实施日期。
三、政策要点说明
(一)开展县(市、区)域节能评估,目的是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促进项目落地;重点是做好与现行能评制度的衔接,做到既不与国家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又让项目建设单位真正得实惠;原则是抓大放小、松紧适度;方法是由行政机关对共性强、影响小的项目统一开展节能评估,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减少项目单位的重复劳动和费用支出。
(二)开展区域节能评估不改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行政许可属性,只改变审批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推行“告知承诺制”。节能审查机关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不再单独组织机构评审,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耗煤项目、需报省发改委节能审查的项目(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影响较大)仍需要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这样规定,有利于发挥项目能评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提高能效水平、倒逼产业升级的作用,确保节能约束性目标任务的完成。
六大高耗能行业分别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7-2017)》中的: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四)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各县(市、区)开展区域节能评估工作以本实施细则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编制方式、评估期限、投资建设的重点领域及节能措施、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格式要求等。直管市和林区可自行确定是否开展区域节能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