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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市生态文明委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巳经委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市生态文明委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全委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筑府办发〔2018〕32号)要求,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治理,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围绕“大生态”推进政务公开
(一)推进中央、省委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公开,围绕中央环保 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公众期待,传导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牵头部门:市督察整改办)
(二)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按月公开全市12个区(市、 县)、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牵头部门:大气处,责任部门:市预测预报中心)
(三)推进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开展各区(市、县)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按季度公布各区(市、县)地表水水质情况,按月公开中心城区和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牵头部门:水处,责任部门:规科处)
(四)推进环境监管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牵头部门:环评处)
(五)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全市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经济带等重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公开,定期公开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案件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信息。(牵头部门:大气处、水处、规科处,责任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
(六)按季度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依法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结果等信息。(牵头部门:市环境应急中心)
(七)及时公开自然保护区相关信息。 (牵头部门:自然生态处)
(八)及时公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 (牵头部门:促进处)
二、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务公开
(一)全面推进决策信息公开
1.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全过程。(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2.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3.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每年公开次数不少于2次;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说明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4.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二)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1.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及时公开委系统“三定”方案以及并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等有关信息,按要求做好机构改革相关权责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约,推进依法履职。(责任部门:人事处、法规处)
2.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牵头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加强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公开
在建议提案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及时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动态进展,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复文,要在建议提案信息公开专栏全文公开。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对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复文,可同步配发解 读材料,便于公众理解。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及时解疑释惑。(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
三、深入推进公开解读回应“三位一体”公开体系建设
(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1.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重大水利工程、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及时公开审批文件相关信息。(责任部门:环评处、森林资源管理处、绿化处)
2.在各类特许经营权招拍挂(含排污权)等公共资源交易中,推进交易公告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牵头部门:促进处)
(二)持续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1.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制度,聚焦全委中心工作开展解读,加大对决战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大生态、打造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解读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环境。(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前)
2.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履行好主要负责同志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深入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执行标准、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强化政策解读的时效性,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原则上应同步发布,确有必要对解读材料进行完善的,应在政策文件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
(三)持续加大政务舆情回应力度
1.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构建与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环保领域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牵头部门:宣教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前)
2.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要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引导社会预期。(牵头部门:宣教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3.注重政务舆情回应时效,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及时回应市网信办转办的政务舆情,并向市人民政府网站报送回应素材,扩大回应的传播效果。(牵头部门:宣教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示范建设
(十)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
1.推进审批事项向网上办事延伸,推动实现“一站式、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让信息多跑路,方便公众网上办事。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与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融合,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公共服务平台。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各项制度,进一步增强文明、礼貌、规范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企业和公众提供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牵头部门:环评处、森林资源管理处、绿化处)
2.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咨询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答复,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宣教处、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环境宣教中心)
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强化政府网站内容建设
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 发展指引〉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号),对照全市政府门户网站评估指标,继续做好常态化抽查通报,不断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网站内容建设,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切实解决好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突出问题。严格网站开办整合流程,规范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大力推进网站建设集约化,建立健全站点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体制机制。推进门户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 (IPv6),完善门户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门户网站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牵头部门:市环境信息中心,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二)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
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 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进行关停整合。(牵头部门:宣教处,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一)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双目录管理制度
一是编制发布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非公开信息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主动公开信息目录,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明确每个事项的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平台或载体、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渠道等,做到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二是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工作,对涉密信息、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等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细化梳理,逐项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或依据,按程序开展保密审查,并对非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历史信息进行清理公开。(牵头部门:办公室、市环境信息中心,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二)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新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三是开展政务公开宣传,结合条例实施10周年和新条例出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社会公众充分知情、有序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办公室、宣教处、市环境信息中心,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三)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制定完善生态环保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组织编制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二是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三是在委门户网站专栏集中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并提交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专题统一展示,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委属各单位)
(四)抓好惠民信息公开及监督机制落实
1.推进与电子政务云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整合及共享,实现市县乡三级惠民信息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集中统一公开。 (牵头部门:市环境信息中心)
2.强化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保障,每月产生的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最晚要在次月5日前完成录入工作。(牵头部门:计财处)
3.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适时招募一定数量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巡查,妥善运用监督成果。(责任部门:委属各单位)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1.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经保密审查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责任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2.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组织对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发布的信息进行排查,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账号、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个人病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生活经历、身体缺陷、婚恋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宣教处、法规处、市环境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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