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109号 )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8

17

2019-09

巴南府办发〔2019109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

重庆市巴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39号)精神,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部门协同、依法整治”的原则,由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协作,开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公益普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工作措施

1.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梳理每一所幼儿园存在的具体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2.全面整改。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监督评估。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政府督查范围,并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重点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 50/T),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在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无偿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牵头单位: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土储中心)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建成并及时移交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下,区政府与建设主体妥善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编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要及时移交投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按《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要求,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区教委。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区教委;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区教委后,应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区教委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区政府可采用回收、回购等方式收回。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区教委。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区政府可予以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鼓励项目建设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区教委,其建筑规模对应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可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抵扣。办成公办园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区民政局依法做好登记工作。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教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级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核民办幼儿园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实性基础上对其收费标准予以备案。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该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区教委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区教委;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及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区教委。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责任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区教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要参与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并加强移交过程中的监管。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监管的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区国资办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按时完成移交。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回购过程中,区税务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税款。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区政府加强统筹协调。

(三)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各部门要根据治理责任分工,压实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