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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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巴南府办发〔2019106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

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45号)精神,加快健全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稳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改革,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18〕24号),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督促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批准设立社会办医院时,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机关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负责,下同)。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19〕48号)要求,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和医疗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教委、区国资办分别负责。

(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社会监督员以及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等的监督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民政局分别负责。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一)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跨部门工作衔接,制定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和事项清单。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优化行业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落实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定期监测电子化注册进度。强化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1.完善全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制定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细化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地实施。强化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建立全员参与、覆盖诊疗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培育医务人员质量安全文化意识。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定期发布质控报告。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国资办、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2.加强医疗相关产品采购使用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监管。推行临床药师制度,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中药使用和质量管理。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加强疫苗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全流程监管。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教委、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1.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全面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职责履行、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在综合绩效考核和运行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办、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2.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加大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力度。全区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作用。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在实行医疗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院全成本核算。健全公立医院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机制。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办、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3.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国资办、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分别负责。

4.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及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引入第三方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银保监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实施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机制。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等的监测和分析。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五)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多点执业分类管理工作。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和行风“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将行风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干部任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塑造行业清风正气和良好社会形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机关、区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

(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按照《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2〕149号)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借中医旗号开展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七)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网信办、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国资办、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医保局、区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

(八)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生产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对治安保卫安全、医疗机构周边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防雷安全、危化品安全等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医闹等涉医违法事(案)件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暴恐袭击等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巴南消防救援支队、区住房城乡建委分别负责。

四、完善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两年左右对有关部门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区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机关。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二)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卫生计生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巴南卫计发〔2017〕368号)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开展执法稽查和案例评查,加大层级稽查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做好案件移送和协查工作。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

(三)推行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19〕-5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协管项目等要求,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名录库,完善抽查实施细则。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目录,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有效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深入推进“你点名、我监督”及异地交叉执法模式,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卫生监督。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五)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结合《重庆市巴南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巴南卫发〔2019〕64号),加强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协调,构建协同监管、联动响应、联合惩戒的高效联合监管机制。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重大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整治影响群众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一归集重庆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依法公示。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落实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对信用平台共享的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七)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做好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办、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八)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细化院务公开内容和方式。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责任单位:区信息中心、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区国资办、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九)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五、进度安排

(一)工作推进阶段(2019年9月前)。各有关部门和镇街按照职责制定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各有关部门和镇街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启动第一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督察。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至12月)。针对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六、加强保障落实

(一)落实监管责任。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清单,加强职能衔接,实行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管合力。落实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将监管履职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银保监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

(二)提升监管能力。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充实综合监管队伍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业务用房、执法用车、设备购置、执法经费以及人员职位管理等保障政策,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多种形式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委、巴南日报社、区广播电视台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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