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发展改革委巴南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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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巴南府办发〔201910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发展改革委

巴南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发展改革委《巴南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

巴南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7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结合我区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市级、区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危房改造、旅游扶贫、文化扶贫、金融扶贫、生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精准。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坚持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用扶贫项目的减贫带贫益贫绩效和贫困群众的满意度,检验资金安排使用的精准度。

(二)坚持全程跟踪,创新管理。针对扶贫项目选择不精准、论证不充分、工程进度较慢、工程质量较差、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长期闲置甚至挤占挪用贪污等问题,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创新管理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三)坚持重心下移,压实责任。按照中央统筹、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的总要求,结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程类扶贫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压实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行区级统筹指导,区级主管部门、镇街、村三级联动,分级分类分线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发展改委统筹负责全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扶贫办负责健全完善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调整优化项目,保证项目申报精准、绩效编制合理。区发展改委负责监督管理扶贫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涉资金使用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涉资金使用单位上报的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并按时将绩效目标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按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项目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自评并抽查自评结果,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本部门预算管理综合自评;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按要求编报项目绩效目标,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执行预算,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绩效监控,开展绩效目标自评,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和编报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九条 区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中央、市级、区级预算编制规定及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年度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计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编制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报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

第十条 编制绩效目标时,应根据扶贫项目资金的政策指向和工作要求,分门别类细化量化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具体为: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认可程度的指标,包括全面调查结果、抽样调查结果等。

工程建设类项目重点围绕资金到位、项目完成、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覆盖人群特别是贫困人口、生态影响、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细化量化。

产业发展类项目重点围绕资金到位、项目投入产出、贫困人口增收、产业见效预期、财政资金撬动市场资金投入、市场和自然风险评估、贫困户参与数量、集体经济收入、带贫益贫机制等方面细化量化。

到户补助类项目重点围绕资金到位、贫困户直接受益、发展能力提升、生活条件改善、实际负担减轻、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细化量化。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依据财政预算法规、脱贫攻坚政策和规划等,对区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根据资金来源将扶贫项目资金纳入预算公开评审。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脱贫目标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具有合理性和可衡量性。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指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指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指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扶贫目标如期实现。是否参照最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综合考虑支出绩效。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区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编入本部门、单位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和报备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有关部门。区有关部门应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单位预算一同批复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绩效目标调整的理由、调整的事项,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区扶贫办负责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绩效执行监控

第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实际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每年7月底前,区有关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本年度项目1-6月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区扶贫办。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平台,区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及时在平台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扶贫项目资金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七章 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部门自评。每年3月底前,区有关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要完成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台上所有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并在扶贫监控平台逐一填报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要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二)抽查评价。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可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区财政局要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全区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内容。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情况实施全面考核,其中,按季度考核绩效目标管理情况,每年8月考核上半年绩效执行监控情况,次年4月考核上年度绩效自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作为脱贫攻坚检查、巡查、督查和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审计的内容,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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