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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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为进一步优化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我省参展结构,完善展位分配机制,规范参展秩序,保证展位的分配和使用公开、公正和透明,使企业能够通过广交会交易平台更好地宣传、展示黑龙江产品,不断提高我省参展水平,充分发挥广交会促进出口成交的作用,根据商务部与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已办理海关登记证书。

(二)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金额(即:上年度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75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40万美元。(秋交会同时参考本年度1-5月出口额、第二年春交会参考1-10月份出口额)

(三)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 被商务部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 被国家市场、海关、税务、质检、外管、环保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和失信企业。

3. 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或是被广交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侵权并建议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4.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且在处罚期的企业(包括被大会处罚及交易团处罚)。

5. 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出口实绩的企业,禁止在该展区继续参展。

二、申请渠道

凡有意参加广交会并符合参展资质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一般春交会申请从上年的11月初至12月中旬,秋交会申请从当年的5月初至6月中旬,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官网通知为准)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参展易捷通”网上服务平台(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在线申报展位,并将《参展申请表》提交、打印后加盖公章,连同《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同报送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参展申请正式生效。

三、展位分配原则

展位分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我省出口规模大、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充分利用广交会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一)优先安排生产型实体企业。为鼓励我省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优先安排生产型实体企业参加广交会。在同一展区按出口额排序予以择优分配,同等条件下,生产型实体企业优先于流通企业。

(二)优先安排有出口实绩的大型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同等条件下,流通型企业优先安排出口额大的企业。

(三)限定跨展区分配展位数量。对于跨展区申报多类别展位的企业,无论是生产型企业还是流通型企业,对照企业经营范围及其主营产品所属行业范围,根据其对应展区出口业绩核算,分配展位原则每届不超过3个展区、6个展位。对于首次参加广交会的企业,尝试性分配1个展位,以最长不超过一年两届的参展效果决定后期分配情况。

(四)原则上每个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不超过四个展位。

(五)对出口额未达到最低标准的企业,在展位分配尚有剩余的前提下,按出口额大小顺序进行分配,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生产型实体企业和有对应展区商品出口的企业参展。原则上对未达到最低标准的企业只分配一个标准展位。

(六)实行展前预申报制度,签订展位使用承诺书。在每届开展前,企业在广交会官方系统申报展位的同时,需向所属交易团对本届拟参展展品的名称、来源、数量、参展人员等详细内容进行预申报,提交书面申报记录,并与省交易团签署《广交会展位使用承诺书》,用以在展位使用过程中进行对照核查,一经发现摆放展品与申报记录不符和违反承诺书相关内容,即视为违规使用展位,并列入展位申请黑名单,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

(七)设立我省交易团展位巡察机构,加强对展位使用的监管。除原有展位检查工作人员外,拟请驻厅纪检组、厅机关纪检部门派人参加广交会,健全完善我省交易团展位检查工作小组人员配置,对我省所有展区、所有展位逐一走访巡察,对照企业预申报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并拍照建档,以用做下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的参考依据。

四、展位退出与奖惩

(一)如企业因违规使用展位被交易团查出或被举报,一经查实,交易团将等量扣减该企业违规展区的展位。

( 二)如企业因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被大会通报,并责成交易团扣减其侵权展位,交易团将如数扣减该企业相应展位。同时涉嫌侵权企业将按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接受大会进一步处理。

五、公开公示

一般性展位预分配方案将在商务部规定上报的时限内,提前在黑龙江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企业对展位安排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提出异议,反映有关情况。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在黑龙江省商务厅网站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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