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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埃斯特维华义制药有限公司年产 190吨原料药和 40 吨高级医药中间体技改项目(一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
浙环竣验〔2019〕21号 |
9月6日 |
见附件。 |
2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宏冠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年产 300公斤甲磺酸伊马替尼、300 公斤卡培 他滨、300 公斤人参皂苷 CK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
浙环竣验〔2019〕22号 |
9月6日 |
见附件。 |
3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博仕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学农药原药结构调整及技术提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
浙环竣验〔2019〕23号 |
9月10日 |
见附件。 |
4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意见的函 |
浙环竣验〔2019〕24号 |
9月11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19年9月11日至9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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