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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奉节县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奉节县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时代志愿者精神,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奉节县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志愿服务纳入学校教育德育课程、社区教育日常管理和机关党建工作内容。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人力,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对申请志愿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鼓励和倡导群众成为志愿者,并在“全国志愿服务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的实名登记;全县公职人员应当成为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参与情况纳入公职人员绩效考核,纳入公民德育考核。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保障、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问题。
(五)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九)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服务项目;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时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格。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约定义务。自觉维护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不得向接受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义务。
(六)志愿服务每人每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条件。
(一)可采用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的组织形式,并接受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
(二)具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动员、组织、管理等基本能力。
(三)具备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建立奉节县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县协会”), 负责全县志愿者及其组织的注册登记备案,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诉求反映、交流合作、经验推广,指导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志愿事业的发展。会长原则上由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并由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县协会章程的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于活动实施2日前在“全国志愿服务系统”中发布项目,其上级志愿组织应及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并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服务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文明劝导类。马上忌口、马上留步、马上改正等劝导。
(二)牵手互动类。为各类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及维权援助、知识技能辅导等。
(三)卫生健康类。为特殊群体开展针对性心理辅导、检查健康、理疗康复,宣传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健康知识等。
(四)治安维稳类。安全巡逻、矛盾调解、法律咨询、未成年人帮教等。
(五)就业增收类。实用技能培训、岗位推荐、“三下乡”服务等。
(六)便民利民类。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安全科普、家电维修、家政联络、旅游指导等。
(七)环境维护类。环境保洁、城乡绿化、庭院美化指导等。
(八)素质培育类。文艺宣传、阅读指导、书画摄影等。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在“全国志愿服务系统”网上记录,包括志愿者个人身份信息、服务内容、地址、时长、培训情况等要素。记录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保密原则。志愿者对服务记录有异议的,应在当次服务活动结束1日内向所属志愿组织或县协会申请核查。
第十六条 经核实存在服务记录失信行为的,由县协会对该注册志愿组织、志愿者个人进行警告,并纠正错误;对主观有故意而经教育又不改正的,取消该志愿组织相关授权。
第十七条 历史志愿服务记录认定本着“谁记录谁证明”原则,经县协会审核,由所属志愿组织提供证明并录入“全国志愿服务系统”。其中历史志愿服务累计达到1500小时(含)以上的认定,须由县文明办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加强志愿服务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将志愿者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采集应用。
第十九条 志愿者需查询本人服务记录,或因升学、入户、就业、参军等原因需出具本人志愿服务证明的,县协会应予支持。
第五章 嘉许激励
第二十条积分。志愿者每参加1小时服务活动,记积分1分。积分从志愿者注册之日起累计,除被动注销注册资格情形外,为评优嘉许依据,均不予清零。积分既可单独用于志愿者个人,也可以志愿者家庭成员(以户籍登记信息为准)服务积分合计而用于家庭。注册志愿者死亡或主动注销注册资格的,可在30日内将累计积分赠送家庭成员。
第二十一条 星级认定。经县协会认定,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及以上的志愿者,可依次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县协会每年复核一次志愿者星级。上年度已达星级的志愿者当年参加志愿服务50小时以上的,次年可继续保留星级,否则次年作降星一级处理;因上年服务时长不足而被降级的星级志愿者,当年参加志愿服务50小时以上,次年可恢复降级前的星级。
第二十二条 嘉许礼赞。
(一)回馈礼品。志愿者(及其家庭)凭相应积分,可在与县协会签约的爱心商城兑换礼品,扣减积分;志愿者是贫困户的,兑换礼品减半扣减积分;兑换后的积分不再用于兑换,但仍可作为评优评星依据。
(二)德报礼赞。全县窗口服务单位和其他消费场所应配备优质资源,出台具体政策,为星级志愿者提供优惠待遇、便捷服务,且在醒目位置公告,并报县协会备案。星级志愿者德报时应出具本人星级证明。每年进行德报礼赞,主要内容:
一星级及以上志愿者可在县内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挂号费1次,体检时优惠1次(优惠额度由各医疗机构确定,一般不低于500元);高度关注困难志愿者家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奖励性实践活动1次;可优先获得本领域(部门、单位)各类综合性评优评先资格。
二星级及以上志愿者可在县内景区、影院兑换门票各2次。
三星级及以上且征信良好的志愿者可在县内金融机构凭“星级志愿者证”信贷1次,30万元内贷款利率最低优惠。
四星级及以上志愿者可优先被列入入党(团)积极份子考察对象;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录(聘)用;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五星级志愿者应被邀参加县内重大活动和有关会议1次;应优先获得县级及以上各类综合性评优评先资格;商务或经营活动时,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服务积分总分前10名的五星级志愿者家庭成员,可在县内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选校1次且1名,选定后不再选。
(三)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通报表彰。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建立志愿者道德风尚基金,用于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济困、扶贫、扶老、救孤、救灾、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领域的志愿服务;用于建立志愿者保险制度,为志愿者参与服务时解除后顾之忧;用于每年全县大会表彰“身边好人”“星级志愿者”“最美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十三条各类媒体应大力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和先进典型。
第六章 法纪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履行嘉许激励志愿者责任的,县监委对党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予以问责,并责令改正;县民政局对其他社会组织予以问责,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媒体对其公开曝光;曝光后再次违规的,由县协会取消其志愿者注册资格,由县发展改革委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由县民政局处理: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不依法记录信息或出具与实际不符的志愿服务证明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退还所收报酬;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公告,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以所收报酬1—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以志愿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外、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奉节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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